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案例 (315消费者权益日这些权益你知道吗)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哪年实施,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30秒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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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以来,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023年3月15日是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全体消费者的共同节日,今年的主题是“提振消费信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施行近十年的当下,它对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今天,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维权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建良好营商环境!

单位能否作为消费者?

能。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群体。除自然人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亦可成为消费者。

通常而言,生活消费是指为满足日常衣、食、住、行等需求而进行的消费活动,消费对象包括商品和服务。个人购买衣物、接受美容服务、单位食堂采购蔬果、工会购买礼品等,均属于生活消费范畴。

为生产经营而进行的消费,如工厂采购生产资料、供货商向上家采购商品等,考虑到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等多种方式达成合意,在信息获取、沟通地位、营利目的上双方处于对等状态,故此时交易主体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范畴,当发生纠纷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闲鱼、转转等二手平台的卖家属于经营者吗?

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群体,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商品制造商、经销商、餐饮、美容等服务业从事者,均属于经营者。

消费者通过闲鱼、转转等二手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发生纠纷的,该销售者能否被认定为是经营者,需综合其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来认定。通常而言,二手销售者出售自己闲置物品,数量有限且交易频率、交易模式未形成规模化、专业化,此时不宜认定其属于经营者。

消费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1、安全保障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权;6、获得赔偿权;7、成立维权组织权;8、获得知识权;9、受尊重权;10、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包括哪些方面?

1、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费用等。

2、商品的性质状况等基本情况,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或者服务的规格等。

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等。

购物时经营者哪些行为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

不开发票;语义模糊,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将假冒伪劣商品充当正规、高档、名牌进行销售;导购误导消费;网购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后拒绝退换货、修理;虚构原价,先升后降;返券限购;免费圈套;宣称保留最终解释权,任意解释活动内容等。

商品三包是哪三包?

包修、包退、包换。三包责任即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霸王条款是否有效?

“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的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同时,对于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经营者,《民法典》进一步强化了其提示、说明义务。对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经营者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常见的霸王条款如“禁止自带酒水”“一切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不退不换”“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一经拆封,概不退货”等。“霸王条款”因显失公正,并不因经营者的事先说明而当然对消费者生效。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可以擅自将消费积分、充值券擅自清零吗?

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我国尚无具体的法律规定,但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是毋庸置疑的,特别是有商业价值的商业账号以及账号中能够以一定价值反映出来的积分、代币、代金券等,明显具有一定的财产性,其财产归属于消费者个人所有的,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签收商品后,是否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该条文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网购忘记付尾款,定金能否退还?

不能。消费者在网络提交订单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消费者的义务为按时付款。若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即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快递运输途中丢失或被冒领,谁来担责?

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经营者向快递公司交付网购商品快递后,快递公司基于自身过错,如未妥善保管致快递丢失或者被他人冒领等,造成快递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擅放代收点,产生纠纷谁担责?

不能当面验收,在放置快递柜或代收点前,应该获得收件人许可。擅放代收点,包裹丢失快递公司应担责。

所有网购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不是。七天无理由退货是针对互联网购物的规定,但不是所有网购商品都适用,有以下例外情况:

法律规定四类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载下**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三种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时,赠品是否要退?

要退。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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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律师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工薪业务部负责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

业务领域

民商事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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