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药弹**、爆炸物罪

#头条创作挑战赛#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药弹**、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药弹**、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释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药弹**、爆炸物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药弹**、爆炸物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非法”,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也包括违反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制造”,是指以各种方法生产枪支、*药弹**、爆炸物的行为,包括变造、装配;“买卖”,是指行为人购买或者出售枪支、*药弹**、爆炸物的行为;“运输”,是指通过各种交通工具移送枪支、*药弹**、爆炸物的行为;“邮寄”,是指通过邮局、快递等将枪支、*药弹**、爆炸物寄往目的地的行为;“储存”,包括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药弹**、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也包括自己储存的情况。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运输”与“邮寄”的主要区别是运输的方式不同,一个通过交通工具,另一个通过邮政、快递系统,“运输”一般较“邮寄”的数量要多。本款规定的“枪支”,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是指以*药火**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用军**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及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还有各种民用的狩猎用枪等。“*药弹**”,是指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弹子**、*药火**等。“爆炸物”,是指具有*破爆**性并对人体造成*伤杀**的物品,如*榴弹手**、*药炸**以及*管雷**、*破爆**筒、地雷等。根据本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药弹**、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药弹**、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该解释进行了修改,在执法中应当按照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执行。

  第二款是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处罚规定。这里所说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前面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已有论述,不再赘述。根据本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药弹**、爆炸物的,以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外,本条规定了单位犯罪,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