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规定将影响十亿消费者

自2013年起,我国连续8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截止2021年12月份,网民规模已达10.32亿。海量网店爆发性增长,为十亿网络消费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了一些“困扰”:在京东、淘宝、拼多多这些平台购货,他们就真的是店主吗?旗舰店、直营店,就真的是刘强东、马云们在卖货吗?2022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是首部针对网络消费纠纷的法律,将网络消费纳入法律调整范畴,重点打击视快速销售为首位,重业绩、轻合规、无视法律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网络销售主体固定化

《规定》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进行精准定义,不同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不同。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直播营销平台”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直播间运营者”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消费者经常使用的淘宝平台,其实是指包括淘宝网(域名为taobao.com)、天猫(域名为tmall.com)、飞猪(域名为alitrip.com、fliggy.com、feizhu.com)等网站及客户端。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就包括淘宝网经营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天猫经营者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飞猪经营者杭州淘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经营主体。同意淘宝《卖家服务协议》,使用淘宝网卖家服务,在淘宝平台上发布商品信息进行销售的主体即是“平台内经营者”。在淘宝平台开设直播间,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发布商品信息进行售卖,获取佣金的主体即是“直播间运营者”。如“李家琦直播间”的运营者是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李家琦直播提供服务的淘宝平台即为“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

“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等网络常见合同条款,是消费者维权最大的障碍。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往往只关注商品本身,忽视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一些预先拟定的合同,而其中大部分条款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对此,《规定》第一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5种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一是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四是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是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网络销售合同格式化的无效,网销经营者需要从3.15后及时调整合同条款,将合同条款更加公平化,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商品拆封不影响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购买商品后,第一时间会拆开试用,试用发现商品不符合预期会要求商家退货,而商家往往会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退货。《规定》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就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保障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益。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形,除第一款规定外,消费者均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通过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二手商品网络交易销售者可能承担经营者责任

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个人闲置物品的流通再利用,从衣服、首饰、箱包再到手机、电脑、家具等应有尽有。实务中,转让自用物品的卖家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直存在争议。《规定》区分二手物品经营者和二手商品转让人;即人民法院应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来认定销售者是否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如果该卖家系通过二手物品交易作为商业经营,则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销售者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

(四)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奖品、赠品负有产品责任

“买一送一”是常见的销售陷阱:买一辆车送一双袜子,买一个商品送一元的游戏券。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卖家销售中的买一送一不再是送袜子等,而是赠送具有实用价值的物品。在发生该赠送物品损害消费者权益时,商家会以“赠品”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在民事主体订立合同的角度,卖家承诺附赠一定的奖品、赠品的行为,亦属于要约的一部分,当买卖合同成立时,奖品、赠品的承诺也成为了合同条款之一。从消费者的消费选择看,作为买家,会在抉择商品时将奖品、赠品作为是否选购该商品的重要考量因素。《规定》第八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五)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有监管责任

直播平台不是法外之地,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供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均规定了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若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自己销售商品,则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此外,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负有监管责任,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有问题,而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无法提供直播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或者未对食品经营资质尽到法定审核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间产品不符合要求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均要承担责任。

(六)外卖平台可能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外卖”是网络平台监管的难点。《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外卖平台对入驻商家的严格审查义务,要求外卖平台对商家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并对其进行报告、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商家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避免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经营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发生餐饮食品损害消费者权益时,外卖平台和商家均有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视快速销售为首位,重业绩、轻合规、无视法律的经营管理之风绝不可长,唯有严守法律底线、坚守商业伦理,诚信规范经营方是生存之道。重视“大客户”(商家)轻视“小客户”(消费者),这种唯利是图、无视商业伦理的经营逻辑和以“大客户为尊”的思维一旦成为默认*规则潜**,无序失范将成为必然。

消费者在消费时应杜绝“野性”消费,理性维权。在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时,寄望通过“一哭二闹三上吊”的维权模式已经一去不复返,买家要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规定》维护了网络消费市场秩序,有利于《规定》打造完善的网络消费者维权体系,有效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利于维护网络消费市场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