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如今
微信已经是大家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
除了聊天以外
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微信做生意

图据:-Feng。
可当在微信做生意遇见纠纷时
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算证据?
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郭某在台州经营一家布料店,眼看微商逐渐兴起,他也赶起了潮流,在微信上售卖布料,来的多是老客户,价格谈妥后,直接转账付款,再通过快递发货,这倒比在实体店做生意方便多了。
夏某就是郭某的一个老客户,2017年9月起,他多次通过微信向郭某买布料,一开始还会及时付款,后来有几次就说自己资金紧缺,希望可以晚点支付。想着两人都做了这么多次生意,夏某一直信用很好,郭某便爽快答应先发货。

不知不觉间,夏某已经欠了6000元货款。可是郭某在微信上几经催讨,夏某都找理由推脱,未支付剩余货款。一怒之下,郭某将夏某告上了法院。
然而,郭某作为原告,仅提供了夏某的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无法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夏某。夏某直到开庭都没有现身,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也无法通过自认的方式确认其身份。

于是,郭某向法院申请调取该微信使用者的身份信息,法院也发出了协助查询函,通过查询财务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被告夏某微信绑定的财务通账户实名为其本人。
2019年7月,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夏某支付郭某货款6000元。
青检君普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形式。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但是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当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01
真实性
真实性即证明账号使用者就是举证者本人。如果该微信账号已经通过实名认证,则能通过微信实名认证页面加以证明。如果未实名,有两个方法可以认证身份:
①. 微信聊天的相对方自己承认。
②. 请第三方机构辅助核查。
02
合法性
微信聊天记录应当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如果是通过*力暴**、欺骗或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微信聊天记录,就不具有证明效力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03
关联性
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和案件事实无关的聊天记录时没有证明效力!

制图:朱倩
在微信上进行交易时,要注意保留双方完整的聊天记录,同时保留证明对方身份的证据,比如采取对方自认、手机号码绑定或者通过微信头像、微信相册、朋友圈等方式判定身份,以免遇到纠纷无法维权。
来源:浙江天平、黄岩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