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2005年的案件 (富阳犯罪事件)

富阳最新失信曝光,富阳区涉恶案件

富阳最新失信曝光,富阳区涉恶案件

3月11日,区市场监管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新闻通报会。

会议通报了2015年度富阳消费维权现状成果及今年消费维权重点、目标、任务,通报了去年发生在富阳的10大典型侵权案例及消费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其中侵权案例包括有商家“偷梁换柱”欺诈消费者的,也有微信售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等。

2015年典型案例

序号

案例题目

类别

来源

1

花费百万购买的进口高档车竟是改装车

消保委

2

消费者就餐摔伤农庄赔偿16000元

银湖所

3

微信售假被追究刑事责任

稽查大队

4

刚过保养期的高档轿车花巨资维修谁之过

消保委

5

商家“挂羊头、卖狗肉”欺诈消费者

城西所

6

商家推卸举证责任设置维权门槛

城东所

7

预付卡纠纷维权后再遭遇“消失门”

消保委

8

购房不退“定金”成“*规则潜**”

消保委

9

旅游消费同团同程不同价

10

出售包装标注与产品实际不符的商品赔偿近万元

01

花费百万购买的竟是改装车

案件详情:

2015年5月4日,消费者盛某出资116.64万元,向富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保时捷凯宴A2212995CC越野车,收到106.46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5年10月8日,消费者在车辆行驶中,前座保险带和侧板突然脱落,部分内饰损坏。2015年10月18日,经杭州市消保委汽车消费维权专家指导委员会对该车进行了实地查验,查明“浙A4WB88小型越野车的内饰已进行了改装,其内饰已不是保时捷股份公司原厂原装产品”。

2015年11月份,富阳消保委和富阳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组织工作人员,赴河北唐山、广东东莞、杭州等地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查明真相。

2015年4月28日,消费者盛某向富阳富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购买一辆“外白内饰黑红”的保时捷凯宴越野车,由于该公司主要从事代购服务,于是向杭州康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帮助采购,康恒公司把此信息传递给有业务往来的广东东莞玖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帮助采购,东莞公司业务员在2015年4月20日前从微信上得知唐山燕时达4S店在推销类似的车。东莞玖月把此信息反馈给杭州康恒,富阳某公司在第二天把110.64万元划给了杭州康恒,杭州康恒把109.14万元划给了东莞玖月,东莞玖月把106.46万元打给了唐山燕时达公司。

而唐山燕时达4S店提供的进口宝石越野车并非原装!为了适销,在2015年4月20日前,唐山燕时达在店内将原装*口车进**辆的低配黑色织物改装为“黑白”真皮内饰。在收到广东东莞公司的车款后,为了躲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伪造了消费者“盛国伟”签字的“新车销售订单”,销售单注明了“店内购买6万元装具”的协议条款,并在5月21日虚开了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NO00717011),内容是“装潢”,金额6万元。但是,无论是东莞玖月,还是杭州和富阳的公司,均否认收到唐山燕时达寄来的购车发票里有“装潢”发票和要求消费者签字的“新车销售订单”。

调查情况:

从调查情况来看,消费者2015年4月27日求购的保时捷凯宴A2212995CC外白内黑红色的越野车是个性化配置的进口原装车(经营者提供了个性化配置的报价单),但是,唐山燕时达提供给消费者的是2015年4月20日之前已经在店内改装好的非原装车辆。为了牟取不当得利,唐山燕时达在2015年4月20日之前私自改装了*口车进**内饰;为了躲避保时捷(中国)公司的竞业规则监督和政府执法部门的监管,设法隐瞒真实情况,伪签了非消费者本人签字的“新车销售订单”,虚开车辆装潢发票,情节非常恶劣。富阳某汽车服务公司在代购提车过程中未严格核验车况,负有连带责任。

此案目前进入调解阶段,如果调解不成功,消保委将支持消费者依法向法院诉讼维权。

02

就餐摔伤 农庄赔偿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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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5年12月13日,外地消费者孔女士一行10余人来富阳旅游,中午时到高桥某农庄就餐。当天外面下着小雨,包厢内地面湿滑,消费者提醒商家地面容易滑倒是否采取措施,而服务员认为外面下雨,地面湿滑是正常的,消费者行走时注意点就行了。在用餐过程中,孔女士行走时一不小心失去平衡,面部朝下重重摔倒。经医院诊断,消费者孔女士摔断上腭*牙虎**1颗、上腭门牙2颗和头部5cm长开放性撕裂伤。根据医生治疗方案,植牙和医治费用共需2万多元,时间需要半年以上。当事双方对摔伤原因没有异议,但是对赔偿金额存在分歧,和解不成功。

调查情况:

银湖监督所工作人员受理了消费者投诉,调查认为:消费者摔伤主因是经营者漠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虽然已经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但消费者从客观上无法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通过说理和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赔付消费者孔女士16000元医疗费。

03

微信售假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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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5年6月初,消费者邵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投诉举报,称通过微信群向“好友”董某购买的“恒源祥”欧典风情蚕丝被是假冒的,要求查处。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在经营现场查扣了280床商标标识为“恒源祥”的蚕丝被,经厂方确认,该批蚕丝被的商标是假冒的。

经查,为了牟取非法利润,当事人董某向不法分子夏某、张某,以每床160元的价格购进1237床假冒“恒源祥”蚕丝被,通过微信群发布“恒源祥”欧典风情蚕丝被虚假广告,再以每床200元的价格向群内“好友”等推销。至6月17日案发,董某共向微信好友等销售各种规格的假冒“恒源祥”蚕丝被1299床,经营额达32万7千多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最后,经营者董某被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因此,我们也提醒习惯微信购物的消费者:

由于微信圈的“朋友”销售商品主要是利用朋友推荐,再由朋友介绍给其他朋友来维持生意,因此无法考证微信用户信息的真实性;

其次,微信交易不同于面对面交易,很难鉴别经营地址和商品的真假,一旦出现纠纷,经营者极有可能“销声匿迹”,因此,微信交易中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自己很难维权。

据统计,近两年来,消费者在微信好友中购买商品的消费纠纷每年以42%的速度增加。如果出现以上类似情况,消费者应该在第一时间向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04

刚过保养期的高档轿车花巨资维修

案件详情:

2015年3月30日,消费者袁某把爱车开到富阳某4S店做最后一次“三包”期内的保养,还特地关照保养师傅,仔细查验车况,是否有损坏的零部件需要更换,要在“三包”期内充分享受国家给与消费者的“三包”政策。保养师傅也很“卖力”,给袁师傅的车做了全车贴身检查,告知“一切正常”。袁师傅付了规定的保养费后,高兴地把爱车开回家了。

可是到了第三天。袁师傅在驾驶过程中车子仪表盘突然提示“无法获得完全动力系统功能,请小心驾驶到售后服务检查”!袁师傅提心吊胆地立即把车开到4S店诊断。4S店维修人员检查后告知“变速箱、电脑版等坏了”,需要更换变速箱总成,要求袁师傅付33000元成本费用。袁师傅付了钱后,4S店只给了一张“报价单”,没有给发票,袁师傅要求拿回“更换下来”的变速箱总成,4S店以送厂家为由,拒绝交给袁师傅。

袁师傅将车开回家后,心里纳闷:以前从来没有出现过故障,也没有前兆,怎么会在最后一次保养后突然出现“大病”呢?旁人也提醒他,会不会4S店在保养时做了手脚,让汽车“装病”,然后编造一个毛病骗钱,这类事以前在电视中曝光过。袁师傅越想越觉得蹊跷,向4S店讨要三万多元维修费无果,只好向消保委需求帮助。

调查情况:

消保委受理袁师傅的投诉后,马上向杭州消保委汽车专家委员会进行了咨询,专家委员会认为极有可能4S店动了手脚,让车装病,从中牟取非法利润。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天电话通知4S店保存好更换下来的变速箱总成,根据消费者的投诉需要鉴定,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4S店接到消保委的电话后,第二天一早把收取的三万多元维修费退换给袁师傅。后来消费者放弃了增加赔偿的要求,4S店负责人也到消保委表态,保证以后加强管理,规范经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05

品牌橱柜“偷梁换柱”欺诈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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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5年6月11日,城西所接到消费者俞某投诉,称其于2014年10月18日向南京“东方邦太”品牌橱柜富阳代理商富阳市富春街道明林橱柜店以21000元的价格订购了一套南京厂家原厂的“东方邦太”品牌橱柜。过了几天,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发现发货地址是杭州的,橱柜上也没有什么品牌标识,认为收到的橱柜可能是假冒的。和经销商交涉无果,消费者值得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

调查情况:

城西市场监督所执法干部通过调查发现,经销商在接受消费者下单时声称是南京厂家“东方邦太”品牌整体橱柜,给消费者安装的不是“东方邦太”品牌整体橱柜,而是东拼西凑的杂牌产品,经销商的行为已构成欺诈。6月19日,城西所调解人员对经销商违法行为予以批评教育,经营者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通过调解,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安装“东方邦太”品牌整体橱柜,并按照新《消法》的规定,赔偿消费者23500元。

06

商家推卸举证责任也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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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5年2月4日,消费者俞某在富阳亦鑫数码广场内某摊位购买了一台5000多元联想笔记本电脑,回家后马上打开想满足一下新鲜感,但发现屏幕在阳光下看到右上角有手指印,中间有一条条缝。难道是花了钱买了一台旧电脑,还是商家搞错了?消费者马上赶回摊位说明原委,但商家否认了出售的是旧电脑,也否认了电脑出售前有裂缝。当消费者提出要求更换时,商家态度比较强硬,要求消费者必须自己花钱去检测证明不是消费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否则不予退换。消费者想到了维权部门,2月23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的12315中心投诉。

调查情况:

经工作人员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而且排除了消费者使用不当引起电脑屏幕破裂的可能。调解人员与商家联系后,告知其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耐用商品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商家消极举证,也同样应承担“三包”规定的责任。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解说,最后商家给消费者关了一台同型号的笔记本电脑。

此案的成功调解提醒我们,消费者首先要仔细查看商品的外观,现场尽量开机试机;其次保存好购物凭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要在第一时间联系商家处理,如果商家推诿责任,或抬高维权门槛,消费者应向维权部门寻求帮助。

07

预付卡纠纷维权后再遭遇“消失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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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5年元旦后上班的第一天,12315申诉举报中心和消保委接到大量投诉:金仕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关门,经营者应某不知去向,会员预付卡无法消费或退款。经消保委受理登记,共有557名会员持有效预付卡,涉案金额达310多万元。

为了查清原委,最大限度减少消费者的损失,消保委经多方打听,终于获知应某唯一的的联系方式:微信。从微信上得知他已移居加拿大,正申请绿卡,目前不能回国内处理事情。消保委一边向*访信**局等有关政府部门汇报调查情况,一边督促应某派人前来快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3月底,应某委托律师李某处理此事,并转达了应某欲转让公司的意向,希望有人来接手,确保消费者的预付卡正常使用。

五月初,一名自称“王海勇”的中年人来到消保委,想接收金仕堡股权。消保委告知了李律师的联系方式,并要求在协商转让时应明确依法处置消费者权益。六月上旬,王某提交了手续办理了股权转让和名称变更登记等,并向消保委出具了“关于接收和管理原金仕堡会员的说明”,明确原金仕堡会员在预付卡有效期内,在变更后的“杭州富阳赫耳墨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里享受健身服务,并延长半年时间。

从7月开始,王某租用并装修位于秦望路的龙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营业房,消保委也和龙祥房地产公司某经理进行了核实。7月初,赫耳墨斯健身公司开始登记接纳原金仕堡会员,同时向其它市民宣传并发售预付卡,答应在9月初开业。但是,装修一直断断续续,到10月底装修还在进行,未能准时营业。期间,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负责人王某,督促抓紧开门营业,王某每次答复“正在协调有关事宜,协调好后会马上开门营业”。11月5日,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赫耳墨斯健身房已经关门,王某手机停机,所有设备已经搬走!消保委试图联系王某,但所有联系方式被告知已经停止使用。消费者再次遭遇预付卡陷阱!消保委工作人员事后调查得知,该公司自装潢至关门,从未交付电费、房租费和员工工资,之前出售预付卡所得的几十万钱也不知去向。2015年12月中旬,消保委指导消费者向消费法庭提起诉讼维权。

此案最次提醒消费者,千万不能盲目购买预付卡。

08

购房不退“定金”成“*规则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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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今年三月底,消费者何女士在一次房交会上,看中了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套住房,在售楼小姐的劝说下动了心,当场预付了2万元预订了一套。由于当时此楼盘还没有拿到售楼许可证,何女士交了现金后也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售楼部只给了一张收据,何女士一看收据盖有房地产公司的公章,也就放心回家了。后来,在家人的陪同下考察多个楼盘后,觉得原先预定的那个楼盘位置不好,房子结构也不理想,和家人商量后决定退订那套房子。但向房地产公司要求退还2万元时,房地产以“定金”为由不予退还。何女士急了,有什么理由不退还2万元,何况2万元也不是小数目,协商不成后向消保委投诉,要求房地产退还2万元,如果确实给房地产造成了损失的话由她承担。其实,消保委在此前已经受理多起类似“定金”不退的投诉。

调查情况:

消保委经过调查,认为当时房地产商还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消费者和房地产没有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在没有主题合同条件下消费者预付的“定金”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定金范畴,再说当时售楼处也没有向消费者说明“定金”的作用,剥夺了消费者对“定金”的知情权,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消费者预交的2万元实际是“订金”或预付款,经营者在房地产销售不景气的情况下,给消费者设套,以“定金”不退的法律解释牟取不当得利,明确违法了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根据2012年5月10日最高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该退还消费者预交的2万元。但是,房地产商拒绝了消保委的调解意见,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消保委支持消费者向法院诉讼维权。

09

旅游消费同团同程不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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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5年7月下旬,蒋女士终于带上读小学的儿子,带着好奇和兴奋到台湾旅游了,这是一个月前兑现儿子考个好成绩的奖励,这也是母子俩第一次“出国”。但是,回来后无法让蒋女士高兴,因为在旅行途中得知,她付给某旅行社的儿子旅游费要比其他同团同程的小孩多出1200多元,甚至比大人还要多400元,这不是明摆着是欺负人嘛。越想越生气,找到旅行社要求退还多收的钱,但旅行社借口拒绝。蒋女士只好来到消保委,要求消保委帮助维权。

调查情况:

消保委受理后也觉得不解,小孩不是高危人群,为什么小孩费用比大人多,只有旅行社才能说明原因。旅行社负责人来到消保委后,说旅行社对小孩收取的费用是一样的,否认了对蒋女士的小孩多收费用的说法。当消保委要求提供同团其他游客的合同和收费单据时,发现有的小孩根本没有收取费用,有的确实比蒋女士的小孩要少收1000多元。过了一天,该负责人又拿来了所谓的台湾地接团旅行社收费标准通知的传真件,但无法解释其它小孩少收费用的原因。消保委认为,旅行社对消费者收取的旅游费应该实行同团同程同价,而且明码标价,对散客单独签订合同,明确行程和住宿餐饮等标准,不得歧视消费,该旅行社的做法应该为自己的欺诈行为买单。最后在消保委的监督和调解下,旅行社按照《消法》的规定承担了退一赔三的责任。

10

出售包装标注与产品实际不符的商品赔偿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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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5年11月30日,陈女士和一帮好友到正在搞促销的某商城,花了2000多元购买了三件衣服和牙刷等日用品,回家穿着后感觉不像商品包装上说的成分为百分之八十的羊绒、百分之一百的棉,甚至感觉皮肤有瘙痒感,怀疑是假冒的。拿到商城要求退货,商场以穿过影响第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

为了掌握充分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女士将所购的三件衣服自费送到方圆检测公司检测,检测公司出具了“衣服成分含量与标识上显示不符合”的结果。陈女士要求商场给予说法并按“退一赔三”要求赔偿,但商城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陈女士向12315投诉。

调查情况:

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陈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对第三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消费者的要求符合《消法》赋予的权利范围。通过对经营者的教育,和多次调解,商城最后做出以下赔偿:1、退还衣服购货款1711元,并给予三倍赔偿费5133元;2、检测费1600元由商城承担;3、补偿误工费等费用1000元,合计94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