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网络支付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网络支付问题日益凸显,检察官提醒要注意未成年人的消费情况,加强对未成年人消费行为监管。
主讲人: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王凯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未成年人消费要注意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如其购买的商品等超出了未成年人的正常消费水平,且事后没有得到家长的追认,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如何维权?
⏩未成年人使用家长账户进行高额消费后,家长要尽可能举证自己在该消费时间段不具备消费可能性。未成年人自行注册账户进行消费的,家长要详细沟通后记录账号的注册时间及过程,调出消费时聊天记录等。
检察官提醒 :运用法律维权的同时,家长要保管好自己名下移动支付账户信息,不向未成年人透露支付密码,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合理消费;网络平台要遵守法律法规强化管理,商家要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