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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食品安全历来是老百姓十分重视的问题。经营者售卖过期食品涉及行政违法,进行正常的举报是公民的权利。
但有这样一个案件,一名男子对超市过期食品进行举报,却被法院以敲诈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这背后有何法律依据?接下来让我们一探究竟。
案件的当事人许某是一个无业游民,他的妻子曾在超市工作,两人勉强维持生活,但不久前妻子被该超市炒了鱿鱼。现夫妻二人双双失业,许某对超市的辞退行为感到不满,于是燃起了报复前单位的念头。

在2017年5月和6月,他多次在超市找寻未及时下架的过期食品,购买后他就去工商部门举报。可工商部门认为许某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超市售卖了过期食品。
但许某的目的可不仅是这个,“我的妻子曾在超市工作,对超市很熟悉,知道超市对打假人都是有点怕的,怕他们到工商部门去投诉,这样也会对店长经理造成影响”。许某知道店长经理害怕被举报,于是坐等经理主动来找他。
果不其然,超市张经理害怕影响业绩考核,主动联系许某,请求他不要再进行“打假”行为。许某接受了张经理的请求,但同时提出了一个要求:经理必须每月给许某支付2000元,用于许某“检查”超市有无过期食品的“劳务费”。
经理无奈答应了许某的无理要求,并且在之后的时间,如果经理没有及时支付费用,许某就威胁他说继续举报。就这样,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张经理向许某支付共计2万余元。

终于,张经理不堪重负,深感其扰,最终选择了报警。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正式起诉许某,诸暨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以案释法】
刑法规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数额较大”以3000元为起点,后刑法修正案又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这一构成要件,即勒索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次数达到三次以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许某以威胁方式对张经理进行勒索钱财的行为无论是从犯罪数额还是犯罪次数上,均达到够罪标准。

如果说许某一开始的举报行为是为了泄愤,那么后来向经理以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钱财纯纯是为了获利。他因为钻了规则的漏洞而内心窃喜,认为钱财得来实在容易,不想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从许某的行为及其法律给予的评价,我们应当意识到,做人应当踏实本分,劳有所获、勤有所得才应当是我们的追求,一些自以为是的“小聪明”可能反而会酿成大祸。
除了王某,还有很多类似案件-那些“职业打假人”以维权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例如在7月23日,北京密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李某等四人故意在多个乡镇超市购买过期食品,自称“吃坏了”,要求店家赔钱。
经法院审理,这个团伙在2020年6月至11月,以所买食品过期等问题为由,先后敲诈8家超市经营者现金及香烟。
面对这类行为,笔者呼吁经营者勇敢拿起法律的*器武**,不要给予这些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但同时也提醒各位商户,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做诚信企业,才能经营长久,无愧于心。

另外,本案的判决结果实际上也提醒我们,需要区分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与利用过期食品疏于管理的漏洞为自身牟利的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可以说食品安全法的这条规定是非常严格的,有利于提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责任意识,也促使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权利。身为消费者,在超市买到过期食物,我们一定要拿上购物凭据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进行索赔。
但《食品安全法》的此款规定一定不是给犯罪分子进行牟利的手段,在实务中我们仍需仔细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