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又可称为电信网络诈骗,指的是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通讯、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为传播方式或者媒介,对不特定被害人发布虚假信息,设置*局骗**,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被害人给付钱财或网络转账而遭受损失的犯罪行为。
总体来说,当前网络诈骗手段极其多样化,令人防不胜防,使得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并且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因此,笔者在本文将着重为大家总结当前网络诈骗的主要形式,并提供相应的典型案例以资参考。
一、网络购物诈骗
(一)诈骗手段
以网络购物作为噱头的诈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网络虚构代购、代售演唱会门票等,骗取他人钱款;
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网络虚构海外代购途径,然后采取不发货、少发货或者发售劣质产品的形式,骗取他人钱款;
3.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24小时可撤销转账、非法盗刷银行卡撤单等交易规则,以代被害人缴费有优惠、打折等噱头吸引被害人,骗取他人钱款;
4.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网络冒充客服、店小二等,以缺货、存在质量瑕疵为由,虚构向被害人退款但需要被害人提供信用积分等理由,要求被害人配合转账,骗取财物;
5.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网络冒充客服、店小二等,以缺货、存在质量瑕疵等理由,虚构向被害人退款但需被害人点击绑定了木马病毒的链接,通过木马病毒获取被害人财物;
6.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通讯群组、网站等形式公开宣传,虚构专家、神药等形象,假冒病患、导医、医生、收费员、药品发放员等身份,通过夸大被害人病情,不及时治疗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夸大公司产品疗效、治愈率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
7.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通讯群组、网站等形式公开宣传,夸大某种产品的投资前景和升值空间,营造投资后即可获取高额回报的假象,骗取被害人财物。
(二)典型案例
谢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苏0602刑初293号
2018年8月初,谢某在福建省南平市一小山村设置诈骗窝点,雇用被告人简某等人作为话务人员,并提供某电商网/店买家信息、聊天话术单、手机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简某等4人担任话务员,冒充网店客服谎称退款,但需要提高信用积分,然后吸引买家添加谢某冒充的客服经理微信号,由谢某继续实施诈骗。
2018年8月9日下午,话务人员联系被害人杨某,说称对方购买的7件衣服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退款,但需要提高信用积分。后谢某一边使用微信(昵称“小倩”“雪儿”)与杨某联系,一边指导话务人员接听电话,二人配合,以资金交全、提高信用积分为由,要求杨某将工商银行卡中钱款及网货平台的*款贷**转入谢某提供的“公共账户”,被害人杨某转账款共计415900元。谢某被法院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网络钓鱼诈骗
(一)诈骗手段
网络钓鱼诈骗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通过发布虚假广告,以“免费试刷游戏装备”“*款贷**”等为由,诱骗被害人*载下**并安装木马程序,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获取被害人财物;
2. 利用伪基站向不特定对象 发布虚假链接信息,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是正规网站链接的情况下,通过点击虚假链接,使用其信用卡完成交付财物等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3. 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在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是正规网站链接的情况下,通过点击虚假链接付款,致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4. 利用钓鱼网站等获取他人的相关账号、密码、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转移被害人与相关账号绑定的银行卡中款项,致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将被害人的配套信息出售牟利等。
(二)典型案例
吴某等人 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7)浙03刑终487号
2016 年初,被告人吴某、徐某伙同他人预谋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假冒银行的钓鱼网站短信牟利。同年2月18日至19日,徐某指使他人驾驶微型普通客车载其至温州鹿城、瑞安市虹桥路、万松路等地,由徐某操作伪基站设备群发假冒建设银行的短信,提示积分兑换现金,诱骗他人点击短信内“wap.ccbofk.pw的链接登录假冒建设银行的钓鱼网站,输入银行卡卡号、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吴某及胡某通过钓鱼网站后台获取上述信息并提供给上线,由上线以网络消费的方式转走被害人银行账户内资金,其中,转走当名被害人总计14979元。吴某等人被法院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网络拍卖、中奖等诈骗
(一)诈骗手段
以网络拍卖、中奖等为噱头的诈骗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通过设立虚假购物、拍卖等交易网站,诱骗被害人通过该网站交易,在被害人交付财物后不付款,致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针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域名信息,以帮助高价拍卖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
3.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中奖事实等方法,通过利用“钓鱼网站”链接、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等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财物;
4.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掌握内部信息、跟随操作即可中奖等稳赚不赔为诱饵,向不特定人员发送前述信息,诱骗被害人到特定平台充值或者充值赌博,但实际上根本不能实际控制赌博输赢,甚至可能经过操作让受害人不可能赢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
(二)典型案例
谭某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9)吉刑终63号
以吴某为首的诈骗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侯某、谭某等人设立财务团队、金装团队等若干发展团队,设立并实行严格的组织纪律和分成办法等规章制
度。该诈骗集困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以加好友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宣传、发送“重庆*时彩时**”等虛拟的稳赚不赔的彩票购买计划并虛构网络高中奖信息等,诱骗被害人在其虚假平台充值投注,对被害人充值投注的资金采取拖延、限制提现、冻结区删除账户等方式将资金据为集团所有,甚至发生导致一名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谭某被法院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网络理财荐股诈骗
(一)诈骗手段
网络理财荐股诈骗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免费推荐股票方式吸引被害人,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采取虚构掌握内部信息,跟随操作即可快速、高额盈利的方法,诱骗被害人到指定平台投资或者到指定平台购买邮币卡或者是购买版画、普洱茶、酒等现货投资产品等,骗取被害人钱物;
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特定人员发送虚假荐股信息,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采取虚构内部信息,跟随操作即可快速、高额盈利的方法,要求被害人支付会员费、咨询费、保密费等骗取被害人钱物;
3.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私设的理财、期货交易平台,采取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客户在该平台进行虚拟交易,骗取客户佣金、点差等,并认为造成客户亏损;
4.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搭建虚假的投资理财网站,通过网络推广向不特定人员宣传该网站,宣称通过该网站投资即可获取高额利润,诱骗客户在该网站投资,骗取被害人财物等;
5. 未经许可经营原油期货等业务,并向客户提供反向提示操作,致使客户在交易过程中遭受重大损失。
(二)典型案例
包某、陈某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7)苏12刑终267号
被告人包某、陈某等人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合谋以推荐“优质
股票”、提供“炒股服务,为名实施诈骗。被告人包某通过短信平台向不特定炒
股人员发送虚构的带客户获利、股票上涨等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伙同陈某等
人通过电话、QQ等方式要求被害人支付“炒股信息咨询费”“保密费”、“拉升
股票集资费”等费用。被告人包某、陈某实施诈骗作案8起,骗取被害人共计230800元。包某、陈某等被法院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网络*款贷**诈骗
(一)诈骗手段
以网络*款贷**为诱饵的诈骗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网络*款贷**可以不用归还,以小恩小惠诱骗在校生等办理网络*款贷**后归行为人使用;
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急需使用资金的心理,冒充*款贷**公司,以低门槛发放*款贷**的名义,收取保险费、保证金、激活费、服务费等实施诈骗,骗、手续费、公证费等取被害人财物;
3.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急需使用资金的心理,冒充*款贷**公司,以办理*款贷**业务前需验证资金流水为由,要求被害人想自己的银行卡存入资金,实为获取被害人银行卡账户、密码及手机验证码,从而转走被害人资金;
4.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急需使用资金的心理,冒充*款贷**公司,以办理*款贷**过程中发现被害人银行卡号被冻结或*款贷**APP无法提现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充值解冻或充值提高征信等,骗取被害人资金;
(二)典型案例
徐某、韩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9)皖04刑终253号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徐某、韩某参与诈骗团伙进行电信诈骗,待被害人将钱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后,徐某、韩某负责取款。其间徐某、韩某帮助取现共计229000元。2017年12月25日,张某在家中上网时看到诈骗团伙发布的办理信用卡的广告,随即与之联系。对方以银行要求验资测评还款能力、体现银行流水为由,让张某向两个指定账户汇款,共计骗取15000元。徐果、韩某被法院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冒充亲友、领导、国家机关、公益组织等诈骗
(一)诈骗手段
以冒充亲友、领导、国家机关、公益组织等为手段进行诈骗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采用向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发送消息,假借亲友身份,变造亲友遭遇意外事故入院、招嫖被抓需要交罚款、酒后伤人被抓要交保释金、做生意继续用钱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转账、汇款;
2. 假冒企业老板的微信、QQ等,添加企业财务人员为好友,模仿老板口吻向财务人员下达转账指令,或将财物人员邀请进所谓的公司高管群,让财务人员信以为真,从而将钱款打入行为人制定的账户;
3. 采用向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冒充被害人的领导或朋友,以借为名,实施诈骗,要求被害人向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
4. 以通讯网络发布或者直接拨打电话的方式,利用地震、疫情、医保改革、小汽车牌照摇号等热点,冒充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发布虚假信息,要求被害人配合调查等,将相关资金转移至所谓的“安全账户”以骗取被害人财物;
5. 以伪造病历或建立虚假捐款平台、网站等方式,通过网络发起筹款,骗取社会大众同情心和钱款。
(二)典型案例
李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粤0106刑初2289号
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注册成立广州聚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利用微信平台建立“容易筹”公众号,谎称可以免费为病患提供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收取捐款并给予一定的补贴,诱骗病患及其亲友在“容易筹”公众号发布募捐信息,使病惠亲友及社会人员信以为真从而通过“容易筹”公众号进行捐款。被告人李某将所收取的捐款非法占有并挥霍一空,导致病患无法提取捐款而报案。李某被法院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网络交友诈骗
(一)诈骗手段
以网络交友为噱头的诈骗只要有以下几种:
1. 通过网络交友、相亲网站等,编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校教职工等虚假身份,与被害人进行网聊,骗取被害人信任、确立交往关系等,后虚构各种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
2. 通过网络交友、相亲网站,编造“高富帅”、“白富美”等虚假身份,与被害人进行网聊,骗取被害人信任、确立交往关系等,后选择时机提出家庭变故、借钱周转等理由骗取财物;
3. 以“美国大兵”、“维和部队”、“外籍华人”等身份,利用网站、通讯群组等发布征婚、交友信息等,诱导被害人上钩,确立关系后以各种理由骗取财物;
4. 伪装身份,利用网站、群组等发布征婚、交友信息,寻找收入尚可的目标人群,通过交流后以谎称自己是海外证券、投资或大型公司员工,有内部消息,可以低投入获得高额报酬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
5.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美女身份,常见的有“茶叶妹妹”、“工艺品妹妹”、“虫草姑娘”等,利用网络通讯群组交友的方式,用统一话术与客户聊天,以跟命运抗争、讨彩头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
(二)典型案例
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苏0113刑初522号
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成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扮男性使用微信分别与被害人孙其、王某两人谈恋爱,以亲友需要手术费、丧葬
费、老家修祠堂、开店、分房、发工人工资等理由,先后多次从被害人孙某、某处分别骗取共计110.7万余元。成某被法院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电信诈骗的手段千变万化、层出不穷,人们往往防不胜防,稍不小心就会陷入行为人精心构建的陷阱。当今诈骗手段、噱头之多不可能在一篇文章中完整陈述,但防止被骗的总原则是大家千万不要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不要贸然在网络上进行转账操作,不要轻易点进任意网络连接,不要随便交给他人验证码等,即可很好地应对很大一部分诈骗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