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
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1 份
2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1 份
3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1 份
4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1 份
5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 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范条件的,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审核结果。
基本流程差不多,但是提交的文件资料完完全全不一致。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3.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无纸化申报。无纸化只需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
4.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5.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 5 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6. 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30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1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1 号)
7.《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6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9 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 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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