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2021年9月28日,米某驾驶大货车行至G312线山丹县境内时,追尾前方王某驾驶的大货车,王车又碰撞前车挂车,致王车严重受损,经鉴定车辆损失为9.8万多元,停运损失为3.7万元。因,对赔偿事实不能协商一致,王向法院起诉。
【一审】
2022年11月2日,山丹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判决王某车辆损失9.8万多元由米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因,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告知和说明义务,故停运损失3.7万元由米某赔偿。

【二审】
判后,米持判决向律师咨询,停运损失是否合理。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一审业已查明王某车辆主车和挂车分别挂靠在两个不同的运输公司名下进行营运。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正是,基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高度危险性,《道路运输条例》对道路运输经营主体准入条件实施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以规范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挂靠就是公司将运输许可证以收取管理费为对价而允许其他人使用,符合“转让、出租”的情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此,对于挂靠人主张的停运损失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不应支持。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停运损失仅限于修理期间损失,而一审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扩大了期间天数。
【调解】
于是,米委托陈少勇依法上诉。2023年2月14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后,在中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米同意赔偿王停运损失1.4万元。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