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在头条问答看到很多有关会计的问题,大家普遍认为会计是一个要求不高的职业。本人觉得这是一个误区。只是由于会计在创造价值的时候,没有人察觉,即使察觉,也认为理所当然。下面总结三个案例或许能改变你的认识。

案例一:职工食堂购买的设备也可以抵扣增值税
公司购置了三台电脑不含税价值3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部分时间是给食堂餐厅用,偶尔也为生产部门打印资料用,按照税法规定:专门用于福利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增值税,因此只得进项税额转出。
财务小白入账:
借:固定资产-电脑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00
贷:银行存款 33900
进项转出:
借:固定资产-电脑 3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900

在下认为按照规定,进项可以不用转出,理由是该电脑平时食堂用外,偶尔公司生产行政办公室也打印资料用,变专用为混用,则允许抵扣了!因此应该这样入账:
借:固定资产-电脑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00
贷:银行存款 33900
政策依据:财税〔2017〕9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这少缴的3900元是不是相当于一个小白的工资了。
案例二:增值税发票个人抬头普票,也可以抵扣增值税和所得税前扣除
公司销售经理出差谈业务,回来报销个人抬头的滴滴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税额824元。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4
贷:银行存款 824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2019 年 5 月 30 日厦门市税务局对于从 2019 年 4 月起,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滴滴公司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时,购买方名称应该填写公司名称还是个人名称呢?”的问题答复如下:以上情况,购买方名称可以填写公司名称,也可以填写乘用人名称。若填写的是乘用人名称,该乘用人应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等合法用工关系。
因此,由于对财税政策的了解,少缴增值税24元,同时所得税前扣除费用800元,减少所得税800*25%=200元。

案例三:租赁合同中的免租期涉及的房产税测算
公司有一原值1000万元的空置房产,准备出租,月租金3.6万元,但客户希望优惠一点,那么到底是合同签订上约定3个月免租期省税,还是不约定免租期更节税?
方法一:约定3个月免租期
1、免租期(前3个月)出租方每月应承担的房产税(从价计征)为:1000*(1-30%)*1.2%/12=0.7万元
2、租赁期(后9个月)出租方每月应承担的房产税(从租计征)为:36000元/月 *12%=4320元。
3、则整个租赁期限内出租人需缴纳的房产税共计:7000*3+4320*9=59880元
方法二:不再约定3个月免租期,而把全年租金平摊入每个月
直接按27000元/月确定整个租赁期限的租金标准,均从租计征房产税,则筹划后整个租赁期限内出租人需缴纳的房产税共计:
27000元/月*12%*12=38880元。
结果:
可实现减税约合21000元

结语
通过以上的测算,你是否觉得会计不会创造价值。现如今,税务政策针对纳税人的选择权加大,例如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一般计税,可以选择固定资产一次扣除或加速折旧,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进行选择等等。如果忽视会计水平和能力程度,仅仅认为会计就是一个记账的,可有可无,那么无形中会增加机会成本,或者说为企业减少实际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