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是高频考点,同时也是容易混淆的难点。
一、增值税视同发生销售行为的10种情形: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区分货物与服务
1-8,是营改增前就有的规定,针对的是货物。
9-10,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在营改增前是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
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即使是用于公益事业,也是视同销售行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就不是视同销售行为。
如:汽车生产企业将自产的小汽车无偿赠送给关联企业,是视同销售行为;无偿赠送给红十字会用于抗疫,也是视同销售行为。
运输公司无偿为关联公司运输物资,是视同销售行为;但运输公司无偿为红十字会承运抗疫物资,就不是视同销售行为。

三、区分进项转出与视同销售
1、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进项转出。
2、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视同销售;同时,进项可以抵扣。
四、区分正常销售和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往往不计收入。如将自产的货物对外捐赠,在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
2、如果业务本身就要确认收入,属于正常销售,不是视同销售。如将自产货物用于抵债 , 会计上是要确认收入的. 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