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里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条款里的"两年不可抗辩",是不是买保险超过2年,保险公司就必须得赔?
有些朋友在买保险的时候会问到这个问题,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出自《保险法》第16条。前两句说的是,我们买保险要如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重点在第三句,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就不能单方面解约,出险就得赔了。所以有个别保险业务员就怂恿客严隐瞒病史,希望熬过两年去理赔,其实是行不通的。因为第四句话说的是,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拒赔不退还保费。

第五句话是,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拒赔但是可以退还保费。那之前南京就有一位刘女士,在投保前患有冠心病、心绞痛高血压三级,3年之后因为宫颈癌去世,保险公司一开始是拒赔的。但是最终法院以两年不可抗辩为由,判投保人家属这边胜诉。

法院解释的原因是:刘女士虽然在投保前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但是既往疾病与日后理赔的宫颈癌疾病之间没有必然关联。未如实告知行为没有对保险事故的发生,甲腺结节比如已经到了4级,投保后即使满2年,因为甲状腺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就很难依靠2年不可抗辩条款了。因为未如实告知的病,跟理赔的病高度相关。除了投保前与理赔时的还有两件事以外,我们也一定要知道,一是对千意外险,医疗险这些1年期保险产品,本身就不在2年不可抗变条款的范围内,就必须要走到,才受到相关约定。2年不可抗辩条款获赔,投保人一方。法律诉讼这个阶段而不是正常的与保险公司进行普通的,请律师有成本,开庭之后一审二审,需要好几年的时间,与其指望诉讼判决。我们还不如在买保险之前正常如实告知,完全没必要折腾到诉讼这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