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地下车库产权归属 (地下车库属于人防工程能否出售)

裁判要旨:

因地下车库兼具有人防工程性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不得转让,但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流通。吉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已对案涉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出具《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质量竣工验收确认书》,载明防护质量合格,并已按规定办理竣工档案移交,准许使用。铁信公司对案涉地下车库(人防工程)依法享有使用权,其与栾德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地下车库和社区用房使用权转让给栾德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法律并未禁止人防工程使用权的转让。人防工程平时由使用权人管理使用,战时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人有义务确保人防工程用于人民防空的需要。铁信公司将地下车库使用权对外转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5日,栾德刚与铁信公司签订《名华世纪家园认购书》,栾德刚认购铁信公司名华世纪家园楼宇地下车库3648.59平方米,单价3500元/平方米,总房款12770065元。

2014年5月6日,栾德刚与铁信公司又签订了两份《名华世纪家园认购书》,栾德刚分别认购铁信公司名华世纪家园楼宇1#栋0001012号商铺、2#栋0001001号商铺,单价均为12000元/平方米,总房款分别为1320360元、1858200元。

2014年5月12日、8月28日,栾德刚(买受人)、铁信公司(出卖人)、隆飞公司(委托代理机构)签订相应的二份关于购买地下车库和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栾德刚于2015年6月10日,向吉林银行借款150万元,借款用途为支付购房款,并授权吉林银行直接付至铁信公司的账户内。栾德刚于2015年6月17日,向吉林银行借款650万元,借款用途为支付购房款,亦授权吉林银行直接付至铁信公司的账户内。栾德刚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交通银行向王斌汇款100万元。

在栾德刚提供的隆飞公司的明细分类账中记载栾德刚共向其支付房款1623万元,铁信公司亦认可收到房款1623万元。

2014年5月7日,栾德刚与国药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栾德刚将位于名华世纪家园楼2#0001001、1#0001012号商铺出租给国药公司,租赁期为叁年(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房屋租金每年16万元。

栾德刚以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要求解除上述合同并返还购房款以及利息、装修损失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栾德刚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起诉。最高法院驳回栾德刚再审申请。

相关裁判文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127号民 事 判 决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申4493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