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方借款用于购买奢侈品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吗?我们通过下边的案例来学习一下。

【情景案例】
关某与李某于2001年5月登记结婚,自李某生下一男孩后,一直在家照顾孩子,当全职太太。在闲暇之余,与朋友逛街、购物,是李某最大的爱好。2014年8月,李某与几位朋友在香港购物时,看中了一款限量版的名牌包,当时李某的银行刷卡已超过限额,于是向陈某借款12万元购买皮包。
回到酒店,李某给陈某写了一张借据,内容为:“本人李某因购物向陈某借款人民币12万元(款项已支付),借款期限为6个月,保证按期归还。”回来之后,李某告诉了关某。之后,关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某还款2万元。
2015年8月,关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期间,双方收到法院传票,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关某、李某共同偿还10万元本金。关某认为,李某借钱用于个人消费,该债务与自己无关,理应由李某偿还。
请问:关某的说法正确吗?

【杨律分析】
本案中,李某向陈某借款12万元,并向陈某出具欠条,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等,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李某应当向陈某履行还款义务。
李某所借款项用于购买奢侈品,属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消费。关某作为丈夫,对于该借款的发生、用途、还款事项均十分清楚,其在借款发生之后向陈某转账归还部分款项的行为构成了对李某债务的追认,有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杨律提示与建议】
生活中,夫妻一方出于爱慕虚荣、与人攀比的心理,举债购买奢侈品或进行挥霍的情况并不少见。
需要提醒的是,从有利家庭生活和谐的角度来说,购买奢侈品应当量力而为,切勿跟风或盲从,以免造成家庭负债或产生其他不利影响。

【相关法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