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业务员说过赠车又反悔,被判履行约定

案例:业务员说过赠车又反悔,被判履行约定

四、赠与纠纷篇

四、赠与纠纷篇

说过赠车又反悔 违背诚信判履约

经典案例

原告李某开了一家奶粉专卖店。2008年,某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向原告推销该公司系列奶粉,称该公司开展促销活动,如商户一年内销售该公司奶粉达到30万元,奖励五菱之光汽车一辆。随后王某代表某公司与原告签订销售合作协议一份。在协议约定期间,原告销售某公司的奶粉达31万余元。超额完成任务后,原告要求某公司兑现奖励汽车承诺,但某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被告公司的业务员,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销售合作协议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为有效协议。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被告产品的销售数额,被告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2012年10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李某五菱之光汽车一辆。

法律解析

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意思表示无偿转移所有权于他方受领的合同。《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该公司为扩大销售,承诺商户销售本公司奶粉达到一定金额就奖励汽车一辆。然而,当原告李某完成任务后,该公司却反悔了。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故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支付原告李某五菱之光汽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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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0条、第190条

愿捐五万建校舍 说话岂能开玩笑

经典案例

2004年4月的一天,刘某与本村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一起谈心时,表示愿意捐献5万元给村委会建校舍。村书记便叫村主任以村委会之名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口头赠与合同(经刘某同意录了音)。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刘某赠与村委会5万元用于校舍改造,此款于合同签订后的20日内交付。时间过了60日,村主任仍不见刘某拨款过来,便多次给刘某打电话催促,而刘某却说上次是开玩笑而已。村委会遂一纸诉状将刘某推上被告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且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而且刘某赠给村委会的现金,具有扶贫性质和社会公益目的。法院遂判决刘某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刘某愿意捐献5万元给村委会建校舍,并录了音,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关系成立。然而当村主任催刘某拨款时,刘某却说捐献一事是开玩笑。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根据本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学校属于公益性事业,故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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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8条、第188条

购房赠送地下室 层高缩水应担责

经典案例

2002年2月,孙先生到某售楼处参观了一套联体别墅样板房,样板房净高2.45米的地下室,吸引了孙先生。一个月后,孙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约定买一幢别墅,地下室面积由开发商赠送。可房屋交付后,孙先生却发现地下室层高只有1.86米。孙先生表示,自己当初之所以买这套房子,很大程度是看中层高2.45米的地下室。于是,他状告开发商违约。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设置样板房时,应说明实际交付房屋的质量、规格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房应与样板房一致。被告开发商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并未声明地下室层高与样板房不一致,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也全部由被告承担。

法律解析

购房时赠送的地下室缩水,与当初购房时约定不一致,也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案中,该开发商赠送原告孙先生的地下室,与当初的样板房高度相差过大。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余元,并承担该案件全部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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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91条

购买电脑赠疵品 商家被判应退换

经典案例

2011年元旦期间,某电脑公司举行“迎新春大促销,买一赠一”活动,承诺凡于1月1日至3日在其商店内购买品牌电脑的消费者均可获赠价值150元的U盘一只。1月3日,刘某看见电脑公司门口的促销告示牌后,即向该店购买了一台品牌电脑,并得到商家赠送的U盘一只。回家后,刘某发现所赠U盘本身的产地与其外包装不符,便与电脑公司磋商退换事宜,商家称赠送物品不在质量保障范围之内,拒绝予以退换。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脑公司为其更换正品U盘或依法赔偿。后经鉴定,电脑公司向刘某赠送的U盘系假冒产品。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电脑公司必须在附义务的赠与U盘价值限度内,向刘某承担民事责任。2011年4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电脑公司为消费者刘某更换正品U盘。

法律解析

为了促进商品销售,每逢节日,一些商家都会开展“商品打折”或“买一送一”等优惠活动。对所赠商品有瑕疵的总是拒绝退换,其行为不仅消费者不能接受,同时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案中,消费者刘某在该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时,所赠送的一只U盘就是假冒产品。故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依法判决该公司为刘某更换正品U盘。本案提醒消费者,赠送商品有瑕疵,务必防止被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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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91条

赠送锅炉不合格 爆炸伤人应担责

经典案例

李某与张某是好朋友,张某在家中从事蔬菜生产,2003年冬天,张某发展大棚蔬菜种植,为了取暖决定用锅炉增温。张某知道好友李某家中有一套闲置的锅炉,便将想法告诉了李某。李某见自家的锅炉也没有什么用处,便送给了张某使用。张某使用该锅炉没几天便发生惨祸,锅炉爆炸,张某当场死亡,其在一旁的20岁的儿子被炸得血肉模糊,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却落下了10级伤残,法医鉴定后认为:其肺内异物摘除属10级伤残。有关部门对爆炸现场勘查后认为该锅炉无安全保护装置、孔径不符合规定要求,属于私自安装使用的土制废旧容器。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儿子向李某索赔无果,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37322.14元。庭审中,李某辩称,我与死者系好朋友,双方不存在买卖的关系,该锅炉是我赠送的,与我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我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槌定音

2004年11月2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是赠与产品还是买卖产品,都应该是合格的产品,被告李某将具有危险性的产品交给他人使用,并造成事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之父在使用锅炉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对于损失的发生亦有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98条、第119条、第131条的规定判决李某赔偿30543.7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李某赠予张某的锅炉无安全保障装置,孔径不符合规定要求,属私自安装使用的土制废旧容器,是禁止制造使用的,被告李某应当明确告知张某而没有告知,存在重大过错。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张某在使用锅炉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98条、第119条、第131条,《合同法》第191条

未偿债前赠财产 赠与合同被撤销

经典案例

1997年11月13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杨某借款50万元,被告迟迟不还借款,并于2002年3月12日将其两幢住房无偿赠予了其姐姐李某某。2005年7月,原告以被告李某未清偿债务前赠予他人房屋有损原告债权实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合同。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清偿债务前不得转移自己的财产。2005年8 月30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2年3月12日签订的赠与合同。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李某向原告杨某借款50万元,在没有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房产赠予他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的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故法院依法撤销了被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赠与合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