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走**IQOS烟机、烟弹
辩护律师应如何进行辩护
作者:梁栩境律师
*私走**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私走**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随着IQOS系列烟机、烟弹在国内的知名度提高,产品的需求量亦直线上升。然而,现阶段国内并未对IQOS烟具、烟弹等颁发进口许可,因此可以说市面上所存在的数量达到一定程度的IQOS烟具、烟弹均系通过非法渠道进入市场的,是*私走**货。
自2018年起,相关部门对于IQOS产品的打击力度逐渐增大,涉及此类产品的*私走**案件越来越多,在此笔者便根据相关办案经验,结合*私走**犯罪的辩护要点以及IQOS产品的特性,分析*私走**IQOS烟机、烟弹的行为应如何进行辩护。
《刑法》规定了*私走**犯罪的各类罪名,*私走**犯罪种类较多,犯罪情节较为复杂,现阶段实务中,一般情况下*私走**IQOS烟弹与*私走**普通香烟一样,均会被定位*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对本案属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进行分析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单位犯罪下相关人员责任与自然人犯罪的责任有所不同。如自然人犯罪最高徒刑为无期徒刑,而单位犯罪下的自然人责任则为15年有期徒刑。除了量刑不同外,若对单位犯罪或自然人犯罪进行区分,还可对单位内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地位与作用的分析,此时,若只是在单位从事一般工作,并未因*私走**犯罪获得利益,则可能存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私走**IQOS烟机、烟弹案件中若需提出实际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则需要IQOS产品进口工作的开展时间、产品在单位内营业额的比重以及经营IQOS是否有单位决策人员共同决定的等问题。另外,评判是否属于单位*私走**犯罪,除了应参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三种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外,还应对《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关于认定单位*私走**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分析涉案的*私走**犯罪行为模式,还原各单位、人员在其中的责任及分工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私走**罪犯通谋,为其提供*款贷**、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私走**罪的共犯论处。”
由此可知,在*私走**犯罪链条中,除了货主、货运单位外,还存在以不同的方式提供便利的相关单位、个人。故在办理*私走**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时,辩护律师应注意各单位、个人的分工及职责,并从中分析相关单位、个人是否涉及该模式下的*私走**核心行为,从而划分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及主从犯的区别。
具体到*私走**IQOS烟具、烟弹,若涉案人员仅作为整个链条中的“掮客”,则可以不构成犯罪或从犯论;若为具体的分销商或报关公司,情况则相对负责,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分析。
三、考虑涉案人员是否存在被蒙骗的情况
*私走**犯罪案件中,不乏为降低费用而与他人共享货柜,他人在货物中掺入相关*禁品违**的情况。考虑到一般人均认为IQOS系普通香烟,故在具体案件之中可能存在行为人将IQOS烟弹掺入合法进口的香烟当中的情况。
辩护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根据当事人所述的情况,分析在涉案的货物进口行为中当事人对IQOS烟弹进口的情况是否知情。若发现当事人存在被蒙骗的情况,则需结合进口模式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四、分析是否存在立功的可能
通过争取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能够为犯罪分子争取更低的刑罚。
*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如*私走**枪支*药弹**罪不同,一类货物的进出口业务中,代理人、货主、货运公司均系在一个相对小的圈子当中,有较为紧密的联系。
具体到*私走**进口IQOS产品,现阶段进行此行为的大多是进口*草烟**制品的相关单位,故若当事人了解其中的情况,可向办案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争取获得立功情节。
五、偷*税逃**款的核定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私走**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时,海关部门应出具《涉嫌*私走**的货物、物品偷*税逃**款海关核定证明书》,通过该证明书核定偷逃的应缴税额,经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审查确认后,可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证明书》是一起*私走**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若案件中《证明书》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对被告人以无罪论。因此辩护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充分关注《证明书》的情况。
如前所述,由于IQOS现阶段并未获得进口许可,因此在进行价格鉴定时,只能参考相关同类货物,进行审核。辩护律师应注意对于IQOS的价格,办案部门的参考依据是否有相关根据,有无过高的情形,以免导致涉案的税额畸高。
在办理*私走**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时,除了上述辩护要点外,还应主要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间的区别、*私走**对象的考量以及核销行为等各类问题,在此不一一累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