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版权保护法 (美国的版权保护)

美国版权保护法,美国版权保护变迁

如今,我们随手在朋友圈转发一条微信图文推送,也可能涉入一起版权纠纷。本期我们就来通过3个有关版权的案例,看看在互联网时代美国的版权保护方面遇到哪些新问题。

合理使用原则:转发照片也犯法?

就在刚刚过去的9月末,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联邦法院受理了一件由推特帐号转发引发的案件。该案的原告叫基思·贝尔,是国际知名的运动顾问、演讲者、运动员,也是一名教练。基思·贝尔1982年出版了著作《成功不寻常》,当时就大受欢迎,至今仍是畅销书和常销书。他是该书唯一作者,享有该书版权。

基思·贝尔称大约在2015年11月6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国王大学的足球教练杰弗里·克拉尔转推了一个由美国东北州立大学河鹰棒球队推特账号贴出的帖子,原帖包含了《成功不寻常》的半页内容。

基思·贝尔认为这个转发没有得到他的授权,并且没有说明出处。不管是国外学院还是足球教练杰弗里·克拉尔,都没有向基思·贝尔寻求许可。截止到2015年11月14日,该转发收到206个转发以及189个赞。

贝尔称他曾于2016年9月向东北州立大学寄去警告信,然后该大学的账户删除了该帖。即便如此,杰弗里·克拉尔的推送被挂在网上长达10个月又21天,这是确认无疑的事实。

除了侵犯著作权,贝尔因为同时拥有“成功不寻常”这句话的商标,因此他还以商标侵权为由把杰弗里·克拉尔及其雇主国王学院告上了法庭。起诉书上称被告共侵占原告的商标两次:一次是在推文的标题上,这几个字在标题中被大写、加粗和下划线显示;第二次是在推文的结尾,除了大写、加粗和下划线之外,还有3个感叹号。

美国版权保护法,美国版权保护变迁

帖子截图。图片来自https://torrentfreak.com

贝尔认为这一推文是恶意侵权行为,要求杰弗里·克拉尔和国王学院作出赔偿。目前本案还在审理中。但鉴于推文里只有这本书某一页的半页内容,可以猜测杰弗里·克拉尔可能会使用合理使用原则进行辩护。合理使用原则出自《1976年版权法》第107条规定,包括批评、评论、教学、学术研究等目的。在数量上规定,同整个版权作品相比,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内容很少的话,则可被视为适用合理使用原则。

由于版权官司一般将会旷日持久,且花费也非常大,因此,这个案件庭下和解的可能性较大。

谁有权起诉?《1976年版权法》来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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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格西尔教育。图片来自http://wiki.mbalib.com/

麦格西尔教育也有过类似的版权纠纷。不知道麦格希尔教育?那你一定听说过标准普尔公司。二者可隶属于同一家母公司——全球信息服务领域的领导者麦格希尔集团。麦格希尔教育在全球33个国家设有办事处,提供65种语言的教学资料,业务范围涵盖早期教育到职业发展的整个终生学习过程。

在本次案件中,麦格希尔教育作为被告出场。原告则是一家基于亚马逊网站的摄影素材代理商DRK,专门出售摄影师拍摄的图片给出版商,类似于网络中介商。约从1992年至2009年,双方达成许可协议,麦格希教育同意DRK代理的照片出现在其出版的课本中。而在2012年,DRK起诉麦格希尔教育超出许可范围,使用了636张DRK代理的照片,对DRK共造成1120次侵权。

这个案件争议的胶着点是DRK作为原告立场的合法性,换句话说即DRK有没有权利起诉麦格希尔教育。美国《1976年版权法》规定,独家版权的合法拥有者或独家版权的受益人拥有对该版权特定侵权行为的索赔权,该法案认可的是独家版权。据此,法院判决认为,DRK并不持有这些照片的独家代理权,DRK与DRK所销售照片的摄影师之间只有代表协议,仅赋予DRK使用权,没有独家代理权,因此DRK没有起诉麦格希尔教育的权利。

《1976年版权法》是美国现行的版权法,其诞生经过了长达20多年的研究、听证和保护,包括一系列尝试性草案。1976年通过以后,为了应对新技术、新情况的出现,美国国会又进行了多次修订。

首次销售原则和《家庭电影法案》:不庇护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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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电影公司。图片来自http://edu.1905.com

VidAngel是一家线上串流服务公司。最初其设计的经营模式是先购买版权电影或电视节目的光盘,剪切掉其中的敏感内容后,将这些视频放到网上,用户若想获得完整版就得掏钱。2015年7月,该公司向迪士尼电影公司(见图)发出一封信,解释了VidAngel的服务模式并最后称:若对VidAngel的经营模式有异议,请告知。迪士尼电影公司并没有回复,但开始密切关注Vi⁃dAngel的活动。

不管怎样,2015年9月,Vi⁃dAngel还是正式推出了,主打广告就是只要1美元就可以观看热门视频和点播内容。例如,当《星球大战:原力觉醒》只能在DVD上购买或在数字频道*载下**时,VidAngel用户只要付1美元就可以观看这部电影。一开始Vi⁃dAngel只有4848位用户,最后发展为每月活跃用户达10万人。

2016年,迪士尼电影公司终于看不下去了,对VidAngel提起诉讼,称VidAngel网站非法占有本公司80%以上的受版权保护作品。

VidAngel承认自己从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光盘上复制了迪士尼电影公司的电影,但这样的行为受到“首次销售原则”的保护,再者屏蔽部分内容也符合《家庭电影法案》的规定,因此VidAngel有权将其再次销售或租出去。

在版权领域,首次销售原则赋予合法取得版权作品的所有者在不受该作品版权人限制的情况下转售该版权作品的权利,但仅限于买卖或处理该作品复制品的权利,没有再生产原作品的权利。

而《家庭电影法案》则是一项关于屏蔽影视作品中部分视频和音频内容的免责规定。该法案规定,私人家庭中的成员为家庭观赏而*放播**合法制作的影视作品时,屏蔽其中的一部分视频或音频内容,以及制作或提供用于实现此种遮蔽功能的计算机程序、软件或者其他技术的,只要没有利用这种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制作被遮蔽影视作品的复制品,就不构成侵权。实际上是对“过滤软件”保护,这种软件可以控制视听作品*放播**器跳过色情、*力暴**或少儿不宜的片断,实际上相当于屏蔽了影视作品中部分视频或音频内容。

VidAngel用这两点为自己辩护明显站不住脚,因为它明显已经利用计算机屏蔽程序和技术来制作复制品用作商用谋取利益,并非法律规定的家庭使用。综合考虑之下,法官认定VidAngel存在侵权,VidAngel在这次官司中败诉。首次销售原则和《家庭电影法案》不庇护侵权行为。

编译 陈卫君

编辑 贺依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