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社交媒体上买到假货后如何收集运用证据维权?

消费者在社交媒体上买到假货后如何收集运用证据维权?

“网红直播卖假货30秒被警察控制”引发网民广泛关注,由此案揭示网红借助社交媒体上卖假货是当下警方要打击的热点,本文重点介绍消费者买到假货后如何收集运用证据维权?

首先,网上购物如何取证?收集哪些证据?广大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包括直播平台选购商品时,可采取收藏、关注、截屏、分享链接等方式保存购买商品的视频及交易信息。(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 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以上电子证据的收集对发生网上购物纠纷具有实际意义,广大消费者网上购物时稍作几步操作键即可保存证据,避免网上购买假货后取证或无证据的烦恼。处处留痕皆学问,维权用时显神威。

消费者在社交媒体上买到假货后如何收集运用证据维权?

其次,广大消费者收集网上购物的证据,必须是原始网页,切勿使用复制件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 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言下之意,消费者使用电子数据证据时一定要有原始出处,最好通过公证保全证据或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用司法来保全证据,为官司胜算加施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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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则,广大消费者有必要学习了解法官是如何认定电子数据证据,教你一招运用电子数据证据维权取胜的方法。仍然以司法解释操作层面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九十三条 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说一千道一万,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是消费维权成败的核心,法官会运用专业知识,借助司法鉴定及专家咨询来解决相关技术认知问题,尽最大可能还原真相。你本人必须全面突击,提供全面客观有诉讼价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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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法官对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九十四条 规定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翻推**的除外。你自己提供的证据对自己不利,或对方提供的证据证足以反驳你的证据。比如你告人家网上卖假货,人家证明是正品,或你买的假货与人家无关等等。此时,你可能会面临败诉或虚假诉讼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