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对于非居民企业的货物销售,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海关报关进口的,交易活动发生地认定为境外,因此,非居民企业向境内销售货物是不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应当就取得的劳务收入部分产生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提供设备安装取得的收入,如果境外企业能按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由于安装收入能可靠确定,可按核定利润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缴企业所得税。另外,如果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安装费。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境外企业的安装收入,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5%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