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限购、限贷、避税等各种原因,部分“聪明人”想到了“借名买房”来规避购房障碍,看似得偿所愿,却忽视了“借名买房”背后存在的巨大风险。
那么,借名买房究竟有哪些坑?

案例一
李女士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便以其男朋友张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款290余万元由李女士支付,余款150万元以张先生作为*款贷**人,但是房屋*款贷**由李女士负责偿还。
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明确了上述内容,还约定了两年后张先生配合将房屋过户到李女士名下。
不久后两人分手,李女士停止还贷,张先生每月代李女士偿还银行*款贷**。后李女士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双方曾以书面形式确定了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且张先生本人也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各自的损失上。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将房屋过户至李女士名下,李女士给付张先生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十二万七千余元。

案例二
2013年,穆先生、郭女士和张先生打算合伙买房投资,因为限购政策,张先生找来了三人共同的朋友尹某“借名买房”。随后三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三人各出17万作为首付款,购买贵阳市金阳新区长岭北路某套总价170万元的房子。
2017年,该房屋已经升值到280万元,穆先生等人决定卖房套现。此时才发现,尹某压根就没买这套房子。事情败露,尹某赶紧打来退款,包括穆先生和郭女士之前打给他的首付款以及这五年来两人转来的月供。
本金没有损失,但两人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对此,尹某声称“自己只是被动配合”,钱虽然打到了自己的账户上,但并不意味着房子也要自己去买。
2019年,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原告未能拿出证据证明被告曾经买过房子,因此,法院没能支持原告主张的“房屋差价”的补偿。

千言万语只化成了一句:万万没想到。
专家解释:对于这个案子的房子出资人来说,他就只能够去依据合同来请求违约责任,而不能得到这个房子。所以说,借名买房这件事情也不是说是完全没有风险的。
此外,“借名买房”最大的风险还在于:当“借名人”将房子卖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对于“出资人”来说,房子可能难以要回。因为我国《物权法》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在此提示各位读者们,不要为贪图眼前利益轻易采用借名买房,最终可能导致房、钱两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