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在整形日益普遍化的今天
注射药物、脸上动刀
一些人看来是再寻常不过的事情
但是在这些寻常事情背后
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关于整容的不良新闻时常爆出
比如某某为了青春永驻去整容
结果倒在了手术台上一命呜呼
还有整容失败的
身体与药物起了反应
整容变成了毁容
这样的报道更是屡见不鲜
所以卿哥还是要提醒广大爱美人士
整容有风险爱美需谨慎

1月3日下午1点,贵州贵阳19岁大二女学生夏某某被推进贵阳利美康整形外科医院手术室进行隆鼻手术,原本4小时左右结束的手术,家属在7小时后被通知,夏某某在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网友评论
@海中月天上月:说到底还是这家机构的责任,孩子妈妈就在外面等,为什么不通知妈妈?现在很多整形机构都没那么专业,可怜了这女孩,只是想做个鼻子,把命赔进去了!
@喜欢李狗蛋:现在不是讨论整不整的问题,而是贵阳利美康医院把病人悄悄转移到医学院,并且不告知家属,而且骗医学院的医生说家属在外地,家属后面看到的时候已经宣布死亡了。
@青君之鹰:看了知乎上一线记者的说法,再看看网上报道,简直太过于避重就轻了!利美康走后门避过家长把女孩儿送到医院的时候已经没有了生命特征,还对医生说家属在外地无法签字!利美康自己给出的抢救记录竟然是人工压出来的心跳!还有贵阳政府压住这件事不让报道!心寒!
事故发生之后
卿哥觉得
有必要来探讨一下医院的法律责任
这样的医疗事故中
法律责任必然会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
同时可能会有刑事责任问题
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要追究涉案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必须要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正常医疗规章制度或者疏于职守,导致病人重伤或者死亡。
最为常见的医疗事故罪情形比如青霉素注射前忘记皮试导致过敏死亡、医务人员*班交**疏漏没有及时为病患安排生命维持设施导致死亡、输血前未做匹配检测、用错药品致人死亡等等。
但是贵阳利美康整形外科医院
就该事件发了以下《声明》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达到以上标准才可以追究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责任。依据涉案医院的通告,死者可能是因为麻醉并发症引发高热,导致身体机能损害死亡。如果医院的所有医疗行为都是完全合规,没有疏漏,是因为女孩本身特殊体质原因导致并发症,而这个身体原因无法检测出来,那么这次事件可能就不会涉嫌医疗事故罪。
最终的死因要等待尸检报告,同时要等待卫生部门调查医疗过程中有没有违规操作行为才能做最后认定。

看到这样的新闻
着实令卿*痛哥**心不已
女孩子爱美是常情
但任何医疗行为都伴有风险
与生命相比,美丽也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