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叔叔委托亲侄子帮忙买房,房子到手,住了十年才发现,房子竟然一直登记在侄子夫妇名下,协商未果后,侄子先将叔叔起诉至法院,让叔叔赶紧搬离。法院没有支持后,叔叔将侄子起诉至法院,要求侄子将房子登记回自己名下。(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例回顾
老王年少时,入赘他乡,年事已高,想要回归故里,与家人团聚,所以,他将自己现有的宅子卖掉,用这笔钱,在故里买了一栋新的宅子。
不久,老王出售了外地的房屋,得到了35.2万元的现金。老王文化水平不高,他的老婆孩子智力又都有问题。所以,老王将卖房子的钱,全部都交给了他的弟弟。
然后拜托弟媳物色合适的住房,很快老王的弟媳和侄媳找到了一个258000元的房子。于是老王委托其侄子小王去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过户手续,并将房产证及有关单据交由小王保管。
不得不说,现在的年轻人,做事还是很快的,没过多久,老王就带着老婆孩子,搬到了新买的房子中,过上了逍遥快活的日子。
然而,美好的时光并没有持续太久,十年过去了,老王才知道,房产证上的名字,居然登记的是小王夫妻的名字。
知道这件事后,老王立即跟侄子打了个电话,说买房子是他出的钱,理应房子登记名字是他的,让小王夫妇把房子转到他名下。
但小王夫妻一口咬定,合同是他们签的,钱是他们出的,凭据在他们手里,房子也是他们的。
老王多次索要无果,就去找自己的亲戚帮忙,亲戚们都劝说小王夫妇,让他们把房子还给老王,可是小王却用自己的行为证明了,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亲情什么的,根本不算什么,甚至还跟家里的人起了争执,后来警察也插手了,小王和父亲的关系也变得很糟糕。
后来,老王向媒体求助,小王和他老婆对此很是不满,甚至把老王送到了法院,要求老王搬走。后来,法庭驳回了小王的要求。
见小王两口子态度坚决,老王索性也不客气了,直接把小王两口子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配合把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不是时事新闻,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

【子夜分析】
一、房屋产权不是应该登记在谁名下是就是产权所有人吗?
《民法典》第208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住宅是一种不动产,其公示原则是以登记为准。在这个案件中,小王夫妻的辩护只以此为依据,是合法的。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有一些人,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或者是一些特殊的目的,借他人的名字购买了房产,这也就意味着,这其中可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从而引起纠纷。
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若实际出资人与显名买房人之间存在契约上的债权,并且该债权具有法律效力,则在此种情形下,应承认并保障实际出资人的一切权益。
但对于实际出资人与显名买房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因其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无效情形,则应予以否定。
例如,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违反限购政策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商品住房,这些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不予认可的。

二、如何评价法院基于深入走访调查而做出判决的行为?
民法在很多人看来,就像是一部冰冷的交易法律,只有利益,没有温暖,但这是一种误解,民法的本意是保护弱者。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要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以冰冷的证据为基础,注重人文伦理,还原事实真相,做到正本清源。
司法中有一种叫做马西武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讲究的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依靠群众还原事实真相,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马西武”的审判方法,之所以至今仍在使用,是因为要使每个案子都能让人民群众感觉到公正和正义,一定要要走进人民群众的生活,依靠人民群众来还原事实。
经调查得知,首先,根据购房的先后顺序,老王二月份出售房屋,小王三月份签约买房。
其次,在购房资金方面,老王在外地以35.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售出当日收到全部房款;之后,小王和该房屋的卖家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付了258000元,这样,老王和他的妻子的这笔钱足够支付该房屋的全部价款了。
而且,在走访了一些亲朋好友之后才知道,那时的小王夫妻还不是很有钱,根本就没有那么多钱来买房子,而且,对于小王夫妻借钱买房子这一说法,也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
另外,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有关的亲戚和卖方都表示,老王夫妻是购房者,出于亲情,他们委托他们的侄子小王夫妻为他们找房子,并帮助他们签署了购买合同,并且交付了房款,办理了过户手续。并且,他们还确认,那次签约的人很多,并不是只有小王一个人;
再者,根据法律、生活常识,老王是个文盲,妻子也是个智力有限的人,但是,他却因为相信自己的外甥,就把买房的所有手续都交给了小王,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总之,所有的证据都足以证明,这套房子确实是老王两口子出的钱,而老王也没有告诉小王,要将这套房子给他们两口子

三、小王夫妇私自占有老王购买的房产的行为,就是一种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由于小王夫妻的占有属于违法,因此,他们理所当然地要把被占有的房子归还给物主老王。
另外,小王和他的妻子,非法占有了258,000块钱,却又不肯归还老王,所以,小王和他的妻子,都可以以侵占罪论处的。
需要指出的是,因为这是一个起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如果老王没有报警,也没有刑事自诉,那么小王和他的妻子就不会受到任何惩罚。
(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子夜看法】
针对这个房屋产权纠纷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方*论法**总结。
1、合同签订要谨慎
在这个案例中,老王之前将买房的钱交给了弟弟保管,再由侄子物色房子、签订买房合同、交付买房款项、办理过户手续。这个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引起重视。
首先,根据案例中的描述,可能由于老王的妻子和儿子残疾,老王将买房的钱交给了弟弟保管,但并没有签订相关的合同或者账目,这就造成了后来的争执。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签订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合同内容要详细,每个人都应该签字确认,避免后期的争执。
其次,侄子物色房子,可能并不能保证独立中立,这也就存在了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我们在买房时也可以考虑找房地产中介机构来帮忙物色房子和办理相关手续,来降低亲戚间的互信问题。
2、资金的使用要规范明确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老王将买房钱款交给了弟弟保管,但是并没有签订相关的合同或者账目,也就是说,钱款的使用并没有被规范明确。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资金的规范使用对于避免后期的争执非常重要。无论是买房钱款,还是后期装修、维护等费用,都需要规范明确,比较好好的方式就是通过签订相关的合同和记账来做到。
3、与亲人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
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老王和小王夫妇的纠纷过程中,其他家庭成员很多时候都站在老王一边去规劝小王夫妇归还房产,但结果并没有得到实际的解决办法。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非常重要,这不仅需要在平时时就要注重沟通,而且还需要有包容、理解、信任的心态,同时在处理亲戚之间的纠纷时,也不能简单地站在一方去指责另一方。
4、在争议出现时要采取理智的方式解决
在这个案例中,结果是双方相互提起了诉讼,这一结果显然是不利的,因为除了争执无法得到解决,还会造成亲戚间的伤害。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出现争议的时候,往往需要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去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地硬碰硬采取上诉等方式。
当然在有些情况下,法律手段也是必要的,但是还是能够保持理智态度去解决问题比较好。同时,还需要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这也是在解决争议时非常重要的一步。
【案例后续】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充分证明,诉争房屋实际购买人为老王夫妇,购房款的出资人为老王夫妇,因此判决小王夫妇将诉争房屋权属登记至老王夫妇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