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案件案例 (涉外离婚民事判决书案例)

虚构劳动关系

委托公司代买社保是否有效?

遗失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材料

如何重新申请确认离婚关系?

涉外离婚民事判决书案例,涉外商事案件案例

案例一:委托代买社保,无效!

2017年,香港居民小吴委托某佳公司为其代买十二年的内地社保,并支付服务费20余万元。

后某佳公司未履行约定,小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佳公司返还服务费、某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叶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小吴与某佳公司虚构劳动关系,恶意串通办理社保补缴,该行为严重扰乱社会保险管理秩序,故委托合同应属无效,某佳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应返还小吴。 但因叶某并非合同相对方,故对小吴主张要求叶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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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吴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佳公司虽系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东系叶某和其女儿,但其女儿长期居住在加拿大,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公司实由叶某控制 ,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 某佳公司实质性系一人公司 叶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某佳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小吴收到二审判决后,向经办法官送来锦旗,感谢法官的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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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法律上禁止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为他人代买社保 ,该行为会严重扰乱社会保险费管理秩序,损害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对于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采用 “实质重于形式” 的审查标准,审查出资来源是否单一,内部治理机构是否完善,经营管理是否仅为一人控制等因素,综合认定该公司是否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若认定为一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其实质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外国离婚判决,承认!

小红与一外籍华人在国内登记结婚。2006年5月,国外法院判决两人离婚。而后,小红回国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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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开展生活,小红向法院提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但因不熟悉法律程序又撤回申请。

2021年3月,小红再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经审理发现,小红已遗失了国外经办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及相应的公证认证材料。

在经办法官的多次主动沟通和耐心指导下,小红向国外经办法院申请重新出具离婚判决及生效证明,并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最终在2021年5月收到了相关材料。

次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裁定书。

收到裁定书后, 小红 向经办法官寄来感谢信,感谢法官耐心而专业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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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若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且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内,可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书;

(2)户籍证明;

(3)婚姻登记证明;

(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其中文译本;

(5)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生效证明及中文译本;

(6)相应的公证认证材料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中反**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中反**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来源 | 广州中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材 | 涉外庭

通讯员 | 孙远风 王涵

责 编 | 钟远东

编 辑 | 戴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