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快递公司与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签订的承包或加盟合同因为违反《邮政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案例索引】
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7747号。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薛大,住天津市东丽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快捷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日,薛大与快捷公司签订了《滨海新区塘沽三公司分部承包合同》,约定天津市快捷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甲方)授权薛大(乙方)在天津市塘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片区双方确认的区域范围内经营取派件。合同正常执行期为两年,甲方免除乙方第一年执行期内的管理费用,第二年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可协商,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500-2000元/月管理费用。如执行期内乙方停止合同,保证金不予归还,甲方停止合同,需向乙方赔付双倍保证金。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0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乙方对本合同的履行。结算方式为乙方财务人员需在每月5-10日之间与甲方财务主管进行账务核对,超期不对账,后果自负。待双方账务明确后,甲方需在每月25-30日之间结算完毕。2015年11月1日薛大向快捷公司交纳定金10000元,2016年1月13日薛大向快捷公司交纳承包押金40000元。
2016年12月21日薛大向快捷公司发送解除合同告知函,以送货流程及费用结算等问题为由认为快捷公司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快捷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结算相关款项、退还押金等。
2016年12月26日快捷公司向薛大发送回复函,认为薛大在解除合同告知函中陈述的情况并不属实,快捷公司不予接受,因薛大在未经过快捷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停工,以及日常送货不及时等原因给快捷公司造成的损失为277048元,需在7日内向快捷公司进行赔偿;如薛大要求退网,请根据公司关于网点退网机制的相关制度进行办理。根据薛大提供的证据核实,自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30日快捷公司共计代收坂东机带(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给薛大的服务费7156元,快捷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给付薛大6200元。
薛大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快捷公司向薛大退还保证金50000元、退还扣取的"车辆管理费"共计15000元、支付的服务费956元等。
快捷公司向法院反诉请求:依法判令薛大向快捷公司支付管理费22750元、有偿代派费138813元、班车费9000元、经济损失50000元等。
【案件审判】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快捷公司授权薛大在天津市塘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片区双方确认的区域范围内经营取派件,本案应系因快递业务分包而发生的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中薛大为个人,快捷公司与薛大签订与快递经营有关的合同,因薛大不具有经营快递业务的资格,双方签订的该份合同违反了快递业务关于特许经营的规定,该合同属于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因合同并未发生效力,薛大交付给快捷公司的保证金,快捷公司理应归还,故薛大要求快捷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虽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但基于薛大进行了相关的派件工作,产生了相关的结算款项,应该进行结算。
关于反诉原告(被告)要求反诉被告(原告)支付管理费的主张,因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中管理费的约定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且反诉原告(被告)并未实际收取过管理费,对合同签订一年以后的管理费也未协商一致,该主张法院无法支持;关于反诉原告(被告)主张的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3月26日的代派费用及2017年1月、2月、3月的班车费9000元,因双方合同无效,合同关系自始不成立,反诉被告(原告)自2016年12月24日后与反诉原告(被告)已经无业务往来,反诉被告(原告)亦未委托反诉原告(被告)代派,反诉原告(被告)所述代反诉被告(原告)代派行为不成立,不存在代派费用及班车费的问题;关于反诉原告(被告)向反诉被告(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因合同无效,双方之间不存在违约情形且反诉原告(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故对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快捷公司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反诉被告)薛大保证金50000元、服务费956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薛大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反诉原告(被告)天津市快捷公司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快递业务是受《邮政法》来调整的。《邮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另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由上述规定可知,经营快递业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取得快递经营业务许可证;2、必须是企业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等。另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依据上述条文判决双方签订的承包、加盟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既然无效,合同中的条款就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合同无效的后果就是双方返还财产或折价返还,因为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其中的责任。本案的判决就是上述思路。
现在社会快递业务发展迅速,大家也都适应了"网上购物、足不出户"的快捷。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快递网点都是快递公司直营,有很大一部分是快递公司跟个人签订的承包、加盟合同,将一定区域的收件、送件等业务承包给个人。双方一旦发生纠纷,签订的承包、加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条款对双方不适用,无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
国家也注意到了这一弊端。国务院在2018年3月2日公布了《快递暂行条例》,《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第十七条在强调《邮政法》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国家针对业内普遍采用的加盟经营模式,明确了制度规范,对快递服务中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简化了末端网点开办手续,明确了快递末端网点的法律地位,规定进行属地的事后备案,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对于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减轻企业布局末端网络的负担、保护加盟双方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