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2名男子无证销售掺入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分别获刑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2022-12-08 11:06 发表于江西

南康2名男子无证销售掺入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分别获刑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健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将受到法律制裁。请看南康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决的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1990年生),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房销售药品。2022年8月,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部门在其店内查获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等性保健品。王某自认销售性保健品金额810元。近日,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

姚某(1987年生),明知自己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线上方式购买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并通过药房、卫生所、摆地摊等多种形式对外销售给中老年人。姚某自认销售性保健品金额11000元,获利5500元。近日,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南康2名男子无证销售掺入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分别获刑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西地那非是禁止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上两案中,王某和姚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明知自己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仍然对外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大,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对身体危害性大。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要理性选择保健产品,提高对有毒、有害产品危害性的认识,慎购保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