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3〕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钟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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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此次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5年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上海市奉贤区。1996年1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减刑于2010年4月23日释放。因本案于2022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女,1991年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2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2月始,同案人员汪某、计某、钟某(均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以上海市宝山区XX饭店二楼作为办公地点,低价购入驼奶粉,由代理人员电话联系老年人并专车接至上址进行“餐推”,通过讲师虚设人设、夸大功效、虚假实验、允诺低价*疆新**行和扫码显示驼奶粉虚高价格再以“老年人优惠打折福利大放送”为噱头优惠出售等方式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截至2022年11月,共计骗得计某等2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12万余元。其中,2021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黄某作为代理,参与诈骗数额约为人民币2万元;2022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钟某作为代理,参与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万余元。
2022年11月22日,被告人黄某、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钟某均已赔偿相应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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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钟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钟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钟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均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钟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及退赃情况等,均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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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