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个大花销,在合法的前提下,
人人都希望以最优惠的价格买房,
为此家人之间“借名”买房也不算少见。
但买房后,
房子名义上的主人成了失信被执行人,
房子真正的主人该怎么办呢?
他还能拿回自己的房子吗?
基本案情
小丽(化名)公公罗大爷年纪大了想买套房子养老,但银行因为罗大爷年纪超过60岁了不批*款贷**。
于是罗大爷和儿子媳妇商量,以媳妇名义买房*款贷**(因小丽丈夫当时有自己公司,为避免财产混同,所以公公想以媳妇名义买房),罗大爷自己出首付、还*款贷**。小丽觉得都是一家人,不过是“借名”,自己也不亏,就答应了。
十几年后,小丽丈夫公司破产,还欠下一堆外债,小丽名下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也要被强制执行,那套名义上是小丽实际上是公公的房子也没能幸免。
公公为了保住自己的房子,向法院提出了抗诉,拿出了银行流水、居委会的居住证明等证据,证明房子实际持有人是自己而非小丽。
法院判决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罗大爷已超过60岁,银行以其年龄不符合*款贷**条件为由,拒绝与罗大爷签订按揭*款贷**合同。
为解决住房问题,罗大爷以其儿媳小丽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符合日常生活习惯。
按一般的生活常理,借名购房中购房人一般会承担全部费用,与家庭成员之间赠与有所区别。
从本案的各种出资情况来看,可以认定首付出自罗大爷个人财产,每月房屋按揭*款贷**亦由罗大爷支付,首付款和月付*款贷**的支付均与小丽无关。
另外,结合房屋使用期间产生的各类费用凭证、费用缴纳凭证、证人证言等亦可以证实上述费用的真实付款人及案涉房屋实际占有、使用人均为罗大爷。
故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系罗大爷借小丽名义购买,且首付款及按揭款均由罗大爷支付,从签订合同、交付房屋到至今一直被罗大爷合法占有、使用,罗大爷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最高院释法
1.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翻推**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
2.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