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雇佣谢某,连着3天凌晨蓄意下单,让某南京店铺损失近15万

信息网络时代背景下,网络司法的应对成为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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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网络犯罪行为受到现行刑法的规制而又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需要立法者、司法者、理论学者结合时代特征进行新的突破。

反向刷信行为以“恶意好评”为代表的案例,引出的对破坏生产经营罪探讨,就是其中的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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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环境下,破坏生产经营犯罪开始出现一系列新的方式,破坏电商平台等互联网经济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加剧。

案件摘要

2014年4月,被告人董某,同样经营淘宝网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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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抢夺市场资源并且获取竞争优势,雇佣并指使被告人谢某,数次用自己的同一淘宝账号大量购买智齿数汇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论文查重商品,。

4月18日凌晨谢某使用同一账号,蓄意下单购买120单;4月22日凌晨谢某使用同一账号,蓄意下单385单;4月23日凌晨谢某使用同一账号,蓄意下单1000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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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对订单给予好评之后全部退单。使得该店铺无实际交易但是短时间内好评剧增。

2014年4月23日,智齿数汇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发生的行为,引起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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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此认为该店铺交易虚假,作为处罚,降低了该商铺在淘宝网的搜索权,后经该科技南京公司线下申诉。

4月28日,淘宝恢复了店铺商品的搜索排名。淘宝网交易规则明确说明,从申诉到撤销处罚这段时间,最短也要一个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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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购消费者在案件处理期间无法找到智齿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搜索方式为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公司的正常销售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经计算,智齿公司由于谢董二人的不正当的虚假交易的举动,而造成的损失订单交易额为人民币159844.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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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最终法院认定董某、谢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谢某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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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董某雇佣谢某数次恶意虚假购买论文检测服务,好评之后就将其全部退单。

同样作为淘宝店主,董某是明知淘宝规则,会使受害的网店被淘宝平台降低搜索权不能正常经营,并且存在申诉期时间差会给该店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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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主观上属于积极故意,客观上致使网店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使得网店的经济利益损失达19万之多,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带来的后果仅是商品搜索权的下降,并未破坏该网点的生产资料,因此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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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本罪不要求对生产工具有直接性破坏,只需要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致使受害者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即可。

其次,需明确生产资料的概念并在信息时代下对其进行新的扩充和解释。对于网络电商平台来说,信誉已经是和经营活动密不可分的,已经完全融入经营活动之中,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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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董谢二人的行为满足《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中的第(一)和第(二)的标准,1500多次刷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达19万的损失,完全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追诉标准。

综上,董、谢二人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是因为董某事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并主动进行了15万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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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恶性较小,且给智齿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是一种预期的未实现的经济利益,在量刑时,不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中那种现实性的财产损失标准来衡量。

因此,对董、谢二人的裁判结果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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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的普及,一定会会带来需要重新调整传统法律条文和社会规则的这一现实问题。

传统犯罪行为已经逐渐摆脱现实空间,在向网络空间转移,两个生活空间的并存的状态亟需传统刑法既能在现实生活中,又能在网络空间中具有一套可行的解释规则和路径。

为了应对将刑法同时很好的适用于这两个不同的空间,可以从以下方面作出应对措施:首当其冲的则是在刑事立法的这边,需要增添新的刑法规定,传统刑法无法满足网络犯罪的规范评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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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网络犯罪的案件逐年增多,在保护新出现的法益下,将危害行为入罪化已经很迫切。

从刑事司法的层面来说,对传统的罪名要进行合乎时代特征,并且合乎情理的解释,并且这种解释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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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进行合乎情理的解释,则是处理目前关于网络空间犯罪规则制度以及网络违法竞争手段渐渐增多问题的通用方式。

作为反向刷信行为中的一种“恶意好评“案件,通过上述分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由此带来了很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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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上滋生的新类型的犯罪,应当充分发挥刑法的评价、规范、指引、预测作用,谨慎使用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

网络上出现的新型犯罪行为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矛盾,只有通过充分发挥刑法的评价、规范等作用才能产生法律适用的效果,才能能够减少此类犯罪发生,刑法的目的才足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