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毒**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黄坚明:逐起分析二十起贩卖*品毒**案件无罪理由
黄坚明:*品毒**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品毒**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无罪案例一:举报人系警方线人,涉及犯意引诱及控制下交易等问题,尽管行为人认罪,但最后获不起诉结案
无罪案号:穗花检公刑不诉〔2017〕2号
无罪理由分析:举报人先举报,后交易*品毒**;涉案*品毒**交易行为,系办案机关批准下的控制下交易行为;尽管行为人在*品毒**交易现场被当场抓获,尽管侦查人员当场查获*品毒**,尽管行为人对其涉嫌贩卖*毒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因案件涉及犯意引诱及控制下交易等问题,且涉案*品毒**数量也不多,最后行为人获不起诉释放。
无罪案号:深宝检公二刑不诉〔2017〕159号
无罪理由分析:同理,举报人张三先举报,后在办案人员默许下联系*品毒**卖家李四,经多方人员帮忙后,李四的上家王五安排陈六将少许*品毒**交付给张三,早已埋伏在周边的办案民警随即将张三、李四和王五等人抓获归案。但因此案涉及犯意引诱、特请介入、控制下交易及涉案*品毒**数量甚少等因素,最后行为人获不起诉结案释放结案。
无罪案例二:购毒者潜逃,涉案*品毒**来源不明,数量不明,除了言辞证据之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致使在案证据链不完整,无法定案
无罪案号:七茄检诉刑不诉〔2018〕3号
无罪理由分析:张三通过微信联系李四,帮助王五购买了少量*品毒**,然后王五将涉案*品毒**贩卖给陈六,但实际购毒者王五在逃,涉案*品毒**上家也没有归案,涉案*品毒**下家陈六也没有归案,致使此案无法查明王五实际购买*品毒**的数量和种类,涉案*品毒**来源也不明。尽管,张三帮助王五购买*品毒**是客观事实,但王五贩卖*品毒**的数量和来源不清,没有言辞以外的其他证明力强的证据佐证,致使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定案。
无罪案例三:*品毒**买家张三已归案,不足以证明涉案*品毒**卖家就是李四
无罪案号:汀检公刑不诉〔2017〕7号
无罪理由分析:办案机关认定张三和李四交易*品毒**后,*品毒**买家李四取得*品毒**后,除了吸食了部分*品毒**外,还租赁车辆将其余*品毒**运输回家,结果在回家路上被抓归案。据此,办案机关认定涉案*品毒**是李四从张三处购买的,但因办案民警并非是在*品毒**交易现场将张三抓获归案的,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涉案*品毒**确实来源于张三处,最后检察机关对张三作出不起诉决定。显然,办案机关可以怀疑涉案*品毒**来源于张三处,但没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办案机关不能凭空认定张三是大毒枭、贩毒者,系涉案*品毒**的上家。
无罪案例四:张三、李四正在交易*品毒**时被抓,但*品毒**卖家供述涉案*品毒**所有权人是王五,王五意图将涉案*品毒**贩卖给李四,但单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王五涉案行为构成贩卖*品毒**罪
无罪案号:筑检刑不诉〔2017〕3号
无罪理由分析:张三携带涉案*品毒**到*品毒**交易现场,意图将涉案*品毒**贩卖给李四,结果被办案人员人赃并获,抓获归案。但*品毒**卖家张三供述涉案*品毒**所有权人系王五,其系王五指使其将涉案*品毒**贩卖给李四的,且张三辨认出王五,进而导致王五被抓获归案。对此,我们认为,单凭张三的口供孤证及其在抓捕现场辨认王五的客观事实,不足以认定王五就是涉案*品毒**交易的幕后毒枭。
无罪案例五:涉案*毒冰**数量重达2公斤,涉案行为人众多,且侦查人员在涉案酒店房间现场缴获*毒冰**986.9克,但在场人员是否都参与交易涉案*品毒**,致使此案存疑
无罪案号:深检刑不诉〔2018〕28号
无罪理由分析:张三接收涉案2公斤*毒冰**时,李四有到涉案*品毒**上家王五家里,但不等于李四当然知悉张三向王五接收了涉案的2公斤*毒冰**;办案人员在涉案酒店内查获涉案的*毒冰**986.9克,但不等于在案发现场之人均参与*品毒**交易行为。须知,在案发现场被抓之人达7人,并非人人都是毒贩子。最后,行为人李四获不起诉释放。
无罪案例六:超过六名吸毒人员共同指证行为人涉嫌贩毒,但结果是检察机关认定行为人涉案行为情节轻微,获不诉结案
无罪案号:景检公诉刑不诉〔2018〕54号
无罪理由分析:超过六名吸毒人员指证行为人贩卖*品毒**,但除了吸毒人员的证言外,本案缺乏*品毒**实物、书证、监控视频等证明力高的证据佐证;因办案人员没有查获涉案的*品毒**实物,无法核实涉案*品毒**数量是多少,最后办案机关认定行为人涉案行为情节轻微,并对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罪案例七:关键证人患精神病,致使其证言合法性存疑
无罪案号:万检公诉刑不诉〔2018〕19号
无罪理由分析:虽然王五涉嫌贩卖*品毒**的事实,有证人张三的证言证实,但后张三因重度精神病在医院住院治疗,为此,张三在作证当时是否有行为能力存在疑点,致使其证言的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无罪案例八:张三贩卖*品毒**给李四的行为构成贩卖*品毒**罪,但李四单纯购买*品毒**的行为不必然构成犯罪,有买不卖,自然不是贩卖*品毒**行为
无罪案号:渝九检刑不诉〔2017〕166号
无罪理由分析:单纯购买*品毒**的行为,不必然构成贩卖*品毒**罪,原因是无法排除行为人自我吸食的合理怀疑。但行为人购买高达数百百克、数公斤或更大数量的*品毒**时,单纯的自我吸食辩解很难获得办案机关的采信。但从控方举证角度的分析,没有相应的*品毒**下家,或*品毒**下家没有归案,或无法查明涉案*品毒**下家的姓名、年龄、体貌特征或*品毒**下家相片等具体线索信息的前提下,能否认定涉案行为人犯贩卖*品毒**罪,这应是值得商榷的。或者,只能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无罪案例九:行为人是代购*品毒**,还是贩卖*品毒**存疑,是否获利存疑
无罪案号:武东湖检公诉刑不诉〔2018〕16号
无罪理由分析:张三于中午期间支付1000元给李四,但李四外出购买*果麻**未果。晚上李四回到住处时,被办案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从张三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及甲基苯丙胺颗粒少许。但因张三是吸毒者,此案无法排除张三委托李四代购*品毒**,且李四并没有从中牟利的合理怀疑,最后李四获不起诉结案。
无罪案例十:购买少量*品毒**用于吸食,或截取少量*品毒**用于吸食,均不是贩卖*品毒**行为
无罪案号:隆检公诉刑不诉〔2015〕29号
无罪理由分析:参与购买少量*品毒**,参与吸食少量*品毒**,目的仅仅限于吸食,没有贩卖的主观目的,也没有从中获利,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有偿交易*品毒**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可能涉及违法问题,但不应认定为贩卖*品毒**行为。
无罪案例十一:唯所谓同案犯供述与辨认笔录不足以定案
无罪案号:益检公二刑不诉〔2017〕1号
无罪理由分析:办案机关认定李四耗资42万元,购买了12公斤*毒冰**,但除了唯一归案的所谓同案犯张三的供述、张三对李四辨认笔录和通话详单等证据外,没有李四贩卖*品毒**去向的物证、李四本人的认罪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致使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不足以认定李四涉案行为构成贩卖*品毒**罪。
无罪案例十二:单凭微信语音及藏毒位置照片不足以定案
无罪案号:旌检刑刑不诉〔2017〕30号
无罪理由分析:单凭微信语音,以及涉案藏毒位置的图片,不足以证明张三指使李四到涉案位置藏毒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毕竟办案人员并没有查获涉案的*品毒**实物,不足以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符合贩卖*品毒**罪的构成要件。
无罪案例十三:张三包里查获毒资3万元,李四住处查获*品毒**若干,能否定案?
无罪案号: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18〕87号
无罪理由分析:侦查人员怀疑张三、李四涉嫌有偿交易*品毒**,并于某天在某地将在一起的张三、李四抓获归案。办案人员当场从张三包里查获毒资3万元,然后在李四家里查获*品毒**几十克。但问题是如何证明李四住处的*品毒**是张三贩卖给李四的,如何认定张三包里的毒资是李四支付的。单凭张三、李四在一起,无法排除张三包里的款项是其合法收入,李四住处*品毒**系其从他处购买的合理怀疑。最后,张三获不起诉释放结案。
无罪案例十四:有吸毒人员指证,有*品毒**实物,但行为人坚持不认罪,结果获不起诉结案
无罪案号:万检公诉刑不诉〔2018〕19号
无罪理由分析:购毒人员张三指证王五涉嫌贩卖*品毒**五包,并将涉案五包*品毒**提交给办案机关,本案还有证人李四指证王五涉嫌贩毒,但王五否认其贩卖过*品毒**,关键证人李四患精神病,无法出庭作证,而张三与王五实施的交易*品毒**行为并未当场被抓获,上缴公安机关的*品毒**也并非当场扣押,且王五对其贩卖*品毒**的行为一直予以否认,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最后,检察机关对王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无罪案例十五:在行为人住处内查获少量*品毒**,但无法证实其有贩卖*品毒**的客观行为或主观故意,也无法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
无罪案号:景检公诉刑不诉〔2017〕283号
无罪理由分析:办案人员确实在行为人所住的出租屋内查获*品毒**甲基苯丙胺*品毒**净重5.84克,但所谓*品毒**下家并没有归案,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有贩卖*品毒**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单纯持有*品毒**,不等于必然贩卖*品毒**,在持有*品毒**数量低于非法持有*品毒**罪的立案标准的前提下,无法认定行为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
无罪案例十六:办案人员认定张三帮助其男友李四贩卖*品毒**,但因缺乏*品毒**上家的供述或证言,更缺乏张三下线吸毒证人的证言,导致在案证据链不完整,无法定案
无罪案号: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67号
无罪理由分析:虽然张三从供述其多次向自己的下线王五贩卖*品毒**,供述多次帮助李四送*品毒**给吸毒人员、帮助李四收取毒资等行为,但此案一缺李四售毒者上家的证言或供述,二缺向张三购买*品毒**的购毒者证言,三缺张三给李四具体下线送*品毒**的相关证据,导致在案证据链不完整而无法定案。简而言之,此案涉及的*品毒**上家和下家均没有归案,无法证实张三或李四共同向他人贩卖*品毒**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无罪案例十七:因案发时间久远,除了行为人归案后的言辞证据外,其他证据已灭失,导致案件无法定案
无罪案号:黄检公诉刑不诉〔2017〕41号
无罪理由分析:有些案件因办案机关未能及时掌握行为人涉嫌贩卖*品毒**的线索,更无法及时抓捕涉案行为人,导致行为人归案时诸多关键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已灭失,致使除了行为人本人的口供外,没有任何证据佐证行为人曾贩卖*品毒**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无罪案例十八:行为人涉嫌贩卖*品毒**20次仍获不起诉释放
无罪案号:辽白检公诉刑不诉〔2016〕57号
无罪理由分析:办案机关认定行为人张三向李四贩卖*品毒**20余次,但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但无证据,不起诉,唯凭口供定案做法不可取。
无罪案例十九:取证存在瑕疵导致无法定案
无罪案号:凉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
无罪理由分析:提取*品毒**包装物及称量*品毒**存在瑕疵,导致案件无法定案。
无罪案号:惠检公诉刑不诉〔2017〕6号
无罪理由分析:本案提取*品毒**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存在其他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案例二十:先抓人,后抓取*品毒**上家,然后在行为人住处查获*品毒**若干,但检察机关认定行为人不构成贩卖*品毒**罪
无罪案号:呈检公诉刑不诉〔2017〕49号
无罪理由分析:办案人员在行为人住处查获*品毒**,但不等于行为人必然涉嫌贩卖*品毒**。所谓的*品毒**上家李四确实是归案了,但先归案的行为人是张三,办案民警是在张三配合的前提下,才抓获李四的,事实上也确实从李四身上查获*品毒**若干,但此案无法排除张三在涉案民警控制下才引发涉案的*品毒**交易行为,且李四被抓捕时,涉案的*品毒**交易尚未发生,*品毒**仍在李四身上,本案也无法排除李四是吸毒者,携带*品毒**的目的是自我吸食,而非贩卖*品毒**的合理怀疑。最后,检察机关认定张三的涉案行为不构成贩卖*品毒**罪。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毒涉**之人无罪理由很多,但认定其有罪的理由更多。远离*品毒**,珍惜生命;远离冤案,珍惜自由方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