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没有标识 (进口免税食品必须要有中文标签吗)

案情简介:2018年8月15日,邸某在某超市于12时25分购买“三养超辣鸡肉拌面”15包,于12时47分购买三养超辣鸡肉拌面”8包,于13时01分购买“三养超辣鸡肉拌面”48包,总计71包,单价21.9元,总价款为1554.9元。中智超市分别向邸某出具了三张购物小票。邸某购买该食品后当天向所在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称某超市销售进口产品但没有中文标识,提供不出海关报关单及检验检疫报告。该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某超市处以5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37.5元。邸某对某超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回原告货款1554元并向原告支付十倍赔偿15540元。

姚志斗律师观点:随着消费者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进口食品消费量大幅增长,国家对进口食品的管制也是严于一般国产食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可见,国内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有时还需要有中文说明书才能通过进口检验。

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购买的进口食品往往没有中文标识,这种没有进口标识的食品来源多种,有的是商家通过*私走**、夹带等方式从国外购买,有的可能是食品厂家生产国产食品后更换新包装假冒进口食品兜售,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件结果:

一、被告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邸某货款1554元;

二、被告某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邸某赔偿款15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