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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打假简史
在九十年代,由老艺术家阎肃创作的一首叫《雾里看花》的歌曲红遍大江南北,而它最早的名字其实叫《借我一双慧眼》。这首歌1992年由那英唱红,让那英的事业攀上了第一个高峰。但是后来绝大多数的人,都把它当作情歌听,没有人想到过这首歌其实是一首打假的歌曲,据悉这首歌的创作源自当时“莆田假鞋”“莆田假药”“温州劣质鞋事件”等制假卖假事件频发有关。

(图片来自网络:武林广场火烧温州鞋)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最具亮点的条款是消费者如果买到假货可以要求“退一赔一”的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1995年,22岁的王海在书店打发时间时凑巧看到了这本“新鲜出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来他果真买到假货并通过各种方式维权最终成功获赔,从此他就走上了职业打假人的道路。同年,他成为了中国保护消费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的获得者,并很快被捧成了人民心目中的打假英雄,更有人称其为“市场清道夫”。王海的成名也带动了一个群体的出现——中国职业打假人,一门游走在财富、*力暴**、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灰色职业。
2002年,山东的职业打假人臧家平在向陕西某保健药厂进行索赔时,一并要求该厂家购买其存有调查文章的笔记本电脑,最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这起案件是全国首例职业打假人被判敲诈勒索案,臧家平也由此成为因打假犯罪受审的第一人……
“敲诈勒索”是职业打假人最容易掉的坑,而随着电商崛起,如今的职业打假人已经把主战场移到了电商平台上,并且和王海那批多少还带一点理想主义的打假人截然不同的是,他们的诉求似乎只是为了利益。
200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首次规定了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以及后续修正时又明确消费者可以“退一赔十”、“千元保底”等规定,这些本意保护普通消费者的法律无意中也使得职业打假群体越来越活跃。
“三鹿奶粉事件”、“长春长生造假疫苗事件”、“鸿茅药酒事件”、“辛巴销售假燕窝事件”等,乃至在这个直播带货铺天盖地的时代,职业打假人再度进入大众视野也许正是这批人存在的意义所在。
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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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共审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件187件(不含管辖权异议案件)。其中,判决结案的112件案件中,61件即54.5%的案件支持了消费者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诉请,其中52件系涉食品案件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
而广州互联网法院截至2020年2月29日,累计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1178件。其中,日用品、食品、虚拟商品纠纷在已判决的252件案件中位列前三名,分别达34.52%、28.97%及16.67%。且,当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职业索赔”现象突出。在法院受理原告诉请“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的188件案件中,有103件被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仅41件获得法院全部支持,一部分原因在于当事人举证不足,另一部分原因在于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秉持审慎使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态度。
“职业打假人”与“消费者”关系问题
“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审判实践中,就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应依法保护的消费者、如何界定“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所需,购买动机亦不是为了净化市场,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进行的恶意购买。其购买性质应定性为营利,购买行为有违诚信,与消法的立法目的不符,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范畴。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消费者这一概念,应从宽把握,只要在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所需,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并不能否认其消费行为的本质,应当将其纳入消费者范畴。
上述两种观点实质分歧仍然在于立法层面对此未出台明确意见的情况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判断的理解产生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确认了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主体资格,但针对职业打假群体有组织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重复诉讼等不诚信的职业打假行为,是否赋予其消费者主体资格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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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现象集中在哪些方面?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消费在人们生活中的比重大幅提升。网络购物快速发展的同时,职业打假群体的打假阵地也从线下迅速切换到线上。从涉案商品类别分布来看,主要有食品、保健品、数码产品、家电、化妆品、纺织品、书籍等。但 食品药品比重明显偏高 ,主要原因与最高院对除食品药品领域外职业打假行为的逐步限制态度有关。
商品有无实质上的质量问题,往往需要经过检测、鉴定等环节,程序相对专业繁琐,耗费时间长,打假成本较高。 而商品无中文标签、产品说明、未取得行政审批手续等方面的瑕疵,由于取证相对容易、举证责任在商家一方等原因,打假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较低,从而受到打假者青睐 。
为此,网络平台商家会在管辖、商品详情介绍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如 在店铺页面显著位置事先告知管辖条款,避免被四处打假;主动在商品详情页公布商品瑕疵信息;事先说明商品为海外代购无中文标签并出示境外购买凭证;发货之前通过在线聊天软件再次告知购买者商品具体情况及管辖条款等等 。网络平台商家所采取的这些措施,系出于避免被追究惩罚性赔偿的考虑,体现的是与打假者之间的不断博弈。而此类操作一定程度上也压缩了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的生存空间,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引入到法治化解决的轨道。
职业打假虽然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推动消费者维权、净化市场环境方面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负面影响也逐步显现。职业打假高额索赔偏向以牟利为目的,甚至形成灰色产业链,不仅降低了打假的正面效果,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在新形势下对职业打假的法律引导和价值判断值得进一步反思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