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偷巧克力遭超市老板敲诈勒索 (孕妇偷600元怎么处罚)

在河南唐河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孕妇偷了巧克力,被老板夫妻索要6000元赔偿,6个月后,孕妇报警,老板夫妻反被判刑。

孙丽是一个有着七个月身孕的孕妇,这天,孙丽来到一家超市购物,看到架子上有巧克力,价格挺贵,孙丽就偷了几块装到包里,这一切都被超市老板李兵看个正着。

李兵和妻子王红,就把孙丽拉到后面监控室,对孙丽说她的偷盗行为,已经被监控全部拍下了,让孙丽给8000元钱了事。否则就报警,让孙丽吃牢饭。

孙丽有错在先,哀求老板夫妻,最终,双方约定,由孙丽给李兵夫妻二人6000元,这件事情就算了了。

孙丽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分3次将6000元转给了李兵夫妻。可令二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事发6个月,孙丽突然到派出所报警,说他们诈骗。

李兵夫妻对此疑惑不解,自己就是要了点赔偿款,咋就成了犯罪了?

孕妇偷巧克力,孕妇偷600元怎么处罚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李兵、王红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孙丽的行为又应当如何处罚?

释案说法

一、 孙丽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系盗窃行为

孙丽来到超市购物后,偷拿架子上的巧克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此规定,应当给予孙丽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但是孙丽事隔6个月之后才来报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这也就是为什么孙丽当时没报警的原因,孙丽明知自己的行为系盗窃,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在6个月之后,才来报警,以此逃脱治安处罚。

因此,虽然孙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因超过6个月,也就不再进行处罚。

二、 李兵、王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至5千元以上为起点。事发地点在河南,河南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为2千元。

成立敲诈勒索罪需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孙丽到李兵夫妻二人经营的超市偷盗巧克力,李兵夫妻以报警为由要求孙丽私了,最后孙丽给付6000元钱。李兵夫妻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了孙丽的财产所有权,以报警相要挟,使孙丽陷入恐惧心理,被迫交付6000元钱,李兵夫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有网友提出,碰到违法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报警义务,报警是否对孙丽产生威胁呢?孙丽是一名孕妇,怀孕七个月,在当时情况下,如果给予行政拘留,会使孙丽产生恐惧心理,起到威胁的作用。报警应视为威胁。

李兵夫妻索要赔偿,本无可厚非,但是索要高额赔偿,法律就不会予以保护。因本案事出有因,最终,法院认为李兵、王红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李兵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王红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