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你在进行消费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没有遇到欺诈行为呢?遇到这些问题该如何维权呢?快来跟着小编一起学习相关案例,获取维权知识吧。
“名牌”变“山寨” 商家退一赔三没商量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小张(化名)通过某网店购买某轻奢品牌的卫衣两件,每件1999元,共支付3998元。购买时,小张问该网店客服“是正品吧,送人的……”;客服回复称“咱们是欧洲直采回来的呦,正品保证,GET专业认证”。2022年8月底,小张将购买的商品送去鉴定,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不符合品牌/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小张将该网店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网店返还其二件卫衣款项3998元,并按照卫衣价格三倍赔偿损失11994元,承担鉴定费、运费共计650元。
庭审时,原告陈述,其购买目的就是想买该品牌正品送给女朋友。他收到货时,在快递站打开感觉质量有问题后,随即联系鉴定机构发送过去鉴定。
被告陈述,案涉卫衣从欧洲买回来后并未使用,属于二手项下的全新未使用的分类。我们是经营二手商品的,购买界面明确载明和公示了案涉商品为特殊品类,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欺诈。被告客服声称案涉商品是正品,欧洲直采回来的,但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货物来源,原告已提交鉴定报告显示案涉商品不符合品牌工艺特征,故对被告称其是欧洲直采的正品,不予采信;被告开庭中又陈述案涉商品是二手商品,属于全新未使用分类,但被告并未在店铺、商品详情页以显著方式提示原告案涉商品为二手商品,致使原告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张被告退款以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遂法院依法判决:某网店退还小张货款3998元,赔偿其11994元,小张退还所购卫衣。
法官提醒
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时要谨防购物陷阱,如遇问题及时保存证据,积极捍卫自身权利;提醒网店经营者应诚信合法经营,保留进货凭证,并在网店详情页以显著方式如实清晰的明示产品各项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茶厂未成立茶叶已生产?你敢喝吗?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小李(化名)在某茶行购买了2饼白茶,支付货款1600元。买完他才发现,该茶叶包装显示:生产商为某茶厂,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执行标准为GB/T31751-2015,而该标准于2015年7月3日发布,于2016年2月1日实施。某茶厂成立日期为2015年1月。小李认为其从某茶行购买的白茶生产日期在执行标准实施之前,该茶饼上所标注的生产商某茶厂成立日期晚于茶叶生产日期,该生产日期虚假标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遂将该茶行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茶行退还其货款1600元,并赔偿1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应当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不得有虚假内容。案涉白茶系将茶饼预先包装好,标注统一的质量标识及重量对外出售,属于预包装食品。该白茶的生产厂家涉案茶饼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31751-2015,发布于2015年7月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虚假标注的,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涉案茶饼生产厂家成立日期晚于茶饼生产日期,且标注的执行标准发布日期晚于生产日期,上述行为构成虚假标注且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涉案茶饼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原告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1600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辩称涉案茶叶不存在有毒、有害、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不应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情形,法院不予采信。
遂法院依法判决:某茶行向小李退还货款1600元并赔偿16000元,小李将其在该茶行处购买的2饼白茶退还。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支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不能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免除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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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