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卖凶宅一年后有什么法律责任 (隐瞒凶宅可以解除合同吗)

故意隐瞒真实房屋情况

不慎买到“凶宅”怎么办?

是否构成欺诈?

法院怎么判?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崔某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于2012年9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09年10月崔某与马某登记结婚,2010年5月,马某在该房产内自杀(煤气中毒)。后崔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8年10月该房产变更登记在李某名下。

2021年5月,崔某、李某共同将涉案房产出售给王某。并签订了《巩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崔某收到购房款86万元。现该房产已交付并过户至王某名下。因崔某与李某未将该房产中发生过人员自杀的事实告知王某,王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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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巩义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择善而居,趋利避害,是一种善良朴素的传统风俗。房屋中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虽然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该情形却会对居住人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足以对其作出是否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造成影响。因此出卖方负有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李某、崔某未如实告知马某在涉案房屋内自杀的事实,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并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欺诈,故判决撤销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巩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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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传统民间文化中,“凶宅”属物之瑕疵,会影响房屋的交换价值。公众对于“凶宅”的避讳心理属于公序良俗的范围,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对传统风俗的尊重,出卖方对该信息故意隐瞒的,构成欺诈。买受方因此主张撤销合同的,应予支持。

来源:巩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