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与“合法节税”的区别
顾名思义,合理并不代表合法;无理也要争三分的人只有在公权力依法行使的强制手段下才会低头合法必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税负是国家的财政收入来源,是国家公权力维持正常运转的保障,是为全民服务的,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愿意依法纳税,甚至想出各种方式逃避责任,在此就聊一聊常见的规避手法合法合规问题!

1.“买”票抵扣:金税三期上线,继续通过买发票方式抵扣增值税就是笑话了!
之前操着南腔北调打电话、发传真倒卖发票的违法行为无非是打金税二期时进、销项核对的时间差,利用数据传到国税总局对比的九个月时间将“卖”掉的发票全部作废,然后收钱跑路;
金三上线彻底打破这一时间差,当月进项发票当月就能查到是否有缴纳税款,甚至最快的三天就能发现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在销售方做出了作废处理,由此也将一时猖狂无比的卖票份子嚣张气焰打了下去!

2.分拆公司经营业务:自从有了小微企业“月入不足三万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出台,不少人削尖了脑袋钻营着通过分拆公司方式经营逃避增值税的主意;甚至有企业设置大量小微企业做为跳板,为自己公司增加成本、费用从而达到减少公司利润额少缴企业所得税目的......
《个税法》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内容中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条件!

3.税收洼地注册企业:除了众所周知的霍尔果斯之外,其实全国甚至全球都还有很多地区通过各种减、免税或者财政补贴政策吸引投资或者仅仅是导入税收;CRS签约国每年会定期提供中国居民纳税义务人的金融资产信息给我国税务机关,何况按照前述《个税法》规定和本条的另一款:“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规定也难达目的;

4.分拆收款账户隐匿部分收入:曾经常见的手法,无论企业、个人都可以轻易开立多家银行账户,企业将部分银行账户的收、支隐匿,而银行也没有向税务提供客户信息的义务......
《个税法》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自新《个税法》实施,银行甚至连公安机关都有了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义务,纳税义务人在税务眼前毫无秘密可言!

5.使用微信、支付宝、个人POS机等收款:个人POS机需要使用个人银行卡做为收、支载体,自然属于银行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对象;微信、支付宝均已经被银联参股实施重大影响一事暂且不提,微信、支付宝也早已经承诺接受监管,随时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供账户信息;

6.利润长年不分配:不得不说很多企业家都公、私不分,其中民营企业家为甚!暂不考虑公私不分是否会影响公司独立人格问题,仅从税负着手分析;企业长年不分红不代表企业长年没有向企业家支付款项,为了规避分红的税负问题企业通常是分红款做为投资人的暂借款处理,而这也正是《个税法》调整的内容!

除此之外,各种方法五花八门,一些甚至拿不上台面来评价!但都逃不了一个字——“以偷*税漏**为最终目的”!
确有很多人或企业成功偷*税漏**多年,严格意义上讲菜市场门口卖油条的、做煎饼的其实也有偷*税漏**;这一些长年偷*税漏**而没有受到追缴的原因仅仅是因为税额相对较低,以现在的监控手段追缴税款成本过高因此暂未主动追缴而已;其行为终究仍是不妥,不值得推崇!

在此提醒各位:避税有风险!筹划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