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代孕弃养被封杀,父亲弃养亲生孩子为何司空见惯?

近几日,顶级流量明星郑爽被曝代孕又弃养,吃瓜观众从00后到50后无语凝噎。实际上,关于“代孕”的话题已经多次进入大众的视野,一个月前陈凯歌的作品《宝贝儿》因“代孕”风波骂上了热搜;一则“首个遭代孕客户的退单女童无法上户”的新闻被讨论地热火朝天;因疫情的冲击,大量囤积的代孕宝宝无人认领,使婴儿不再是“生命”,成了“九个月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而这次正好借助明星光环的公众效应再次将“代孕”推上风口浪尖,撕开了代孕弃养背后的法律及伦理问题的裂口。

郑爽代孕弃养被封杀,父亲弃养亲生孩子为何司空见惯?

郑爽这次事件主要是对“代孕”和“弃养”的纷争,九月怀胎、抚养孩子再正常不过的繁衍后代的母性本能竟然可以按“代购退货”的买卖行为来操作。无论是代孕、试管婴儿或者是亲生,“弃养”这种丧失人性的事必然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毕竟在我国甚至在国外弃养行为将会构成遗弃罪,将会受到刑事责任的处罚。

作为一名法律小白,面对网上众声喧嚣,让我慢慢学会分析事情的利弊和行为的合法性,不断地去做一名真正理性的吃瓜者。对于郑爽事件涉及的代孕的法律问题,目前网上已经有了很详细的解读,那么今天让我们去探讨大家都认为没有人性,但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普遍性的弃养问题,先后从法律和人性角度去看待代孕弃养与非代孕弃养。

郑爽代孕弃养被封杀,父亲弃养亲生孩子为何司空见惯?

弃养代孕所生的子女是否构成遗弃罪?

首先 ,对代孕所生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是构成遗弃罪的前提。在我国,负有抚养义务的有两种:(1)父母子女之间存在血缘关系 (2)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由法律设定而形成,这种称为“拟制血亲”。其中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二是在事实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否则不能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即不能对代孕所生子女存在抚养义务。

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民法典》相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知,只有同时具备主观意愿和抚养教育的事实行为,方可成立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母弃养代孕所生子女时构成遗弃罪。

由此可以得出弃养代孕所生子女构成遗弃罪的前提条件是,弃养人必须是代孕所生子女的生父母、或者与代孕所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养父母或者是继父母。由于代孕母亲虽然实施了怀孕分娩的行为,但该行为并非基于想生育自己子女的意愿而产生,代孕妈妈与该子女不存在抚养关系,也不是拟制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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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存在遗弃行为,但不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构成犯罪。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因遗弃行为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情况。

所以, 根据出生证明及相关证据可以推断出其在委托代孕到生子期间与张恒存在婚姻关系。郑爽不抚养的行为在主体上具备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但由于没有构成实际上的严重后果,故不构成遗弃罪。

代孕所生子女被弃养后由他人直接收养是否合法?

首先 ,收养关系的确定要符合法定收养人、*养送**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也就是说,如果代孕所生子女被父母弃养时,原则上不能进行收养,因为生父母对代孕所生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不能随意转移给收养人。

其次 ,对于与代孕所生子女形成拟制血亲的养父母与继父母,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近**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亲近**属关系的规定。”因此与代孕所生子女形成拟制血亲的养父母与继父母弃养时,与生父母一样不能进行收养。但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且与代孕所生子女未形成拟制血亲的生父、生母的配偶弃养代孕所生子女,收养人才可以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收养代孕所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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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被抛弃的孩子,到底算什么?

一个知乎的话题仅仅几个字却饱含着说不出的心酸和无奈。是啊,孩子始终是无辜的,他们来到这个世界,睁眼面对的是没有父母的残酷现实,甚至被当成“垃圾”一样被抛弃。因为办不了回国手续,身份无法合法,这群孩子只能被遗弃在黑暗的世界。把孩子当商品,女性当机器,这种对生命冷漠之极的态度,已经严重挑战人类道德的底线,我们对孩子的爱来自十月怀胎所受的苦痛和期待,人类本因爱而生,如果生命因此变成了牟取利益的工具、用钱制造的产品,那就失去了它原本的人性光辉。如果今天的代孕得不到严厉的谴责与处罚,明天就有更多将代孕视为理所当然,更多女性被诱骗成为代孕妈妈,因此就会有更多孩子的权利被碾压在资本家的脚下。

郑爽代孕弃养被封杀,父亲弃养亲生孩子为何司空见惯?

《母语》是一部由真实故事改编的电影,讲述的是一对不孕的中产阶级夫妇寻找代孕妈妈的故事,正由于代孕使得两人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代孕孩子由父亲一人抚养。这部电影情节情节没有大起大落,但里面的细节却发人深思。其中有个细节深深吸引住了我:中产女一抱住孩子就开始嚎嚎大哭,孩子似乎已经认准了代孕妈妈是自己的亲生母亲,即使中产女甚至穿上代孕妈妈的衣服,希望身上带有代孕妈妈的味道,结果还是一样的,孩子仍然一次次残忍地拒绝她。在很多人看来,代孕无非就是借一个子宫生孩子,孩子出生后依然是自己的,毕竟含有自己的基因,我们要知道母亲和孩子之间的依恋关系从怀孕的那一刻就开始了,孩子在代孕妈妈的肚子里无形中进行了交流和依赖,代孕妈妈即使知道自己的身份地位,也抑制不了这种因十月怀胎经历的艰辛和痛苦所形成的爱。成为母亲的路没有捷径可走,不可能靠让别人代替来完成母亲这个角色的转变,成为母亲的路只能靠自己来完成。从孕育生命到孩子出生后对孩子的关怀照料,再到看着孩子追逐梦想,这所走的每一步都是在为妈妈这个角色加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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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生下来后从来没有见过爸爸——父亲弃养

提到弃养,独抚母亲——没有伴侣支持,独自抚养孩子的女性群体恐怕对此有一言难尽的苦楚。其实,很多离异或者未婚的独抚妈妈的孩子也遭受了父亲的弃养:孩子生下来不健全或者查出有慢性病,有的父亲就和母亲离婚,放弃了这个家庭,弃之而去,留下母亲倾其所有将孩子养大;恋爱的时候女友怀孕了,孩子的父亲不想要孩子,也可以以不结婚为由弃之而去,留下未婚妈妈独自抚养;孩子在还未出生,或出生后父母离异,父亲从此不再露面,孩子生下来从来没有见过爸爸,在认知体系里不知道父亲的角色是怎样的……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故事还少吗?男性以离婚和未婚为幌子一走了之不对孩子履行任何养育责任的行为,难道不是弃养?独抚母亲所要面对的是无人支撑、无人分担养育孩子的辛苦与经济压力;面对无法逃离生活这个巨大漩涡的无力感,面对社会舆论和评判……

面对代孕,为什么女性可以这样轻松地退货?因为没有经历十月怀胎,没有和婴儿建立母体的联结,同时这也是为什么男性非常容易地做出不要孩子的决定。但是为什么社会对男性的弃养没有任何声音甚至司空见惯呢?

首先 ,陈旧的性别结构思维仍然存在。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了自古以来的性别观念认为繁衍和抚育后代是女性最重要的角色,也是女性的价值所在。男性的角色在远古是狩猎和防御敌人,在现代衍生为赚钱养家,这种性别分工的观念无形中把养育子女的责任默认为附属在女性身上,从而导致社会对女性这个“工具”的价值量化的现象。

其次 ,法律的不严苛为男性的弃养提供了温床。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不完善,没有对父母双方具体的权力和义务内容进行界定和划分,新颁布的《民法典》增加了原则性条款,明确了夫妻双方对于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平等的享有权利和义务,也是没有规范父母的监护行为。此外,《婚姻法》对离婚后的抚养费标准也缺乏清晰的规定,抚养费也很难落实,为独抚母亲带来经济上的挑战。而英美法系国家在离婚时子女监护问题上最普遍、最具支配性的标准是儿童利益最大化,联合国《儿童权力公约》提出的,在一些国家发展出共同监护模式,分时共育的模式,这些国家监护制度会对子女的监护责任有特别清晰的划分,比如照顾,日常生活事项的决定权,教育、就业、医疗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等。

父亲的缺失对孩子的身体、情感和认知能力的发展有终生影响

儿童时期失去父母对孩子的身体、情感和认知能力的发展有着终生的影响,例如成年后患精神病与健康问题的风险增加,神经-情绪反应系统发育不良,记忆和认知功能的大脑结构改变,影响生活事件是否被定义为压力等。研究表明因不同原因失去父亲的儿童与丧失个人掌控力相联系—包括愿景,目标,奉献,信念和自我认知。失去父亲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包括较低的高中和大学毕业率,较高的犯罪风险,早期性活动,青少年怀孕以及不良的心理,身体和情绪健康。

希望在社会观念、法律和个体不同层面认识到父亲角色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一个男性的成功不仅仅在地位、名望和社会贡献,更重要的是他怎样做一个好父亲,陪伴孩子的成长,给孩子以深沉坚稳的父爱。

愿每一个新生命都被珍爱,不遭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