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民间个人合伙购买船舶,挂靠经营十分普遍,挂靠经营船舶因船舶经营成本费用难以完整取得发票抵扣税款和列支成本,船舶经营收支难以纳入被挂靠船公司核算,无法以被挂靠船公司*票开**收取运费,导致长期以来,船东为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都是不含税价(实收价)签订运输合同,个人账户收取运费。这种习惯,一方面,导致托运人委托船东运输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和列支成本,引发税务风险;另一方面,船东不含税价收取运费,未申报纳税属于偷*税逃**款的行为,随着金税四期上线,税务部门从“以票控税”到“以数治税”的征管模式转变,运费收入未纳税存在极大的税务风险,将随时暴雷。在当前背景下,为了解决挂靠经营船舶无法开具9%增值税发票给托运人结算运费的痛点和船东运费收入未纳税的税务风险,对挂靠经营船舶税务合规如何解决,编者做如下方案,仅供参考。
一、解决方案
1、船东船舶向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可将业务挂靠物流公司(含物流平台企业),以物流公司做为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委托运输,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再以物流公司做为托运人委托实际承运人(船东)运输,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由实际承运人船舶完成托运人委托的运输业务;运输结束后,由物流公司开具9%增值税发票给托运人结算运费,实际承运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局或委托物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具1%增值税发票给物流企业结算运费。
2、 船舶年运营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标准的,船舶营运支出费用(如:燃料费、修理费、拖轮费、代理费、码头费用等)能取得发票的费用,可由物流企业支付费用,剩余运费支付给实际承运人,做为实际承运人船舶租赁费用收入,以达到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3、船东承担的挂靠管理费,加到被挂靠物流企业与托运人的含税价中,并可与物流企业商议,委托物流企业向税务局申请*开代**增值税发票所缴纳的税费(含个人所得税)由物流企业承担。
上述方案,船东通过不含税价转化为含税价,不增加负担情况下,既解决了托运人委托船东运输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痛点,又解决了船东未*票开**收取运费未纳税的风险,使交易各方都能完整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和列支成本,使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政策依据:
1、船东业务挂靠物流企业,由物流企业做为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船东船舶以物流公司名义为托运人提供了运输服务,物流企业按实际完成的运输内容开具9%增值税发票给托运人,并收取了运费。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39号《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及解读精神,“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被挂靠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符合该公告要求,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受票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税款”之规定,物流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符合该规定要求。
2、实际承运人为接受物流企业委托运输,完成运输业务后,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承运人直接或委托物流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局依照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开代**1%增值税发票给托运人(被挂靠物流企业)结算运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55号《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开代**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以下称*开代**单位)申请*开代**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这个办法规定,挂靠经营船舶实际有船东个人出资购买,固定资产未纳入被挂靠公司核算,船舶对外经营实际都是船东个人对外经营,也未纳入被挂靠船公司核算,因此实际船东属于个体户性质,船东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或委托平台企业申请向税务局*开代**增值税发票。
三、注意事项:
船东业务挂靠物流企业对外经营过程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1、应严格审核物流企业是否如实申报纳税,防止被挂靠物流企业有虚抵税款的行为而被牵连。
2、应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挂靠物流企业向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不得自己从事完成业务后,事后挂靠。
3、审查物流企业是否能够接受船东委托向税务局申请*开代**票,是否有帮助船东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