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鸟快递柜案》独家代理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诈骗合同法律解析

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独家代理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诈骗合同法律解析

《探鸟快递柜案》全国受害者自2022年3月开始,持续维权、举报、*访信**、投诉、刑事控告、申诉以来,至今已经8个月了;从2022年5月26日公安经侦部门受理此案、公司关门大吉、人去楼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列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完全成功转移公司对公账户并演变成余额为零以来,至今已经6个月了;目前一直处于刑事复议阶段,因《探鸟快递柜案》中涉案公司及团伙人员众多、案情复杂,迟迟未能及时刑事立案成功,很多全国受害者担心可能因为合同过期,到时根本无法追究任何法律责任、追诉追回自己的血汗钱,特此作出以下法律解析:

一、坚信和耐性:

《探鸟快递柜案》是案件性质的法律行为属性之争,案件中既有民事法律行为,又具有刑事法律行为;《探鸟快递柜案》中,是否具备、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事实、依据,是定性为刑事犯罪的根本条件,因《探鸟快递柜案》中涉案公司及团伙人员众多、案情复杂,侦破、取证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

《探鸟快递柜案》是涉及全国性的公众案件,受害群众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作为《探鸟快递柜案》的全国受害者,首先坚信法律,只有法律才能够真正意义上的维护我们大家的合法权益,不要一味的、盲目的维权,依法维权、合法维权。

《探鸟快递柜案》中,很多人因为维权所产生的维权费用有的花了几千、有的花了好几万;辛酸的维权经历、残酷的维权现实告诉我们,特别是在疫情期间,聚众性、集聚性维权很有可能发生将正当的维权演变为脱离案件本质的维稳事件,有意无意间扩大了维权伤害,增加和扩大了维权成本和维权损失。

我们的国家是法制国家,法律程序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耐心等待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侦查、侦破、复查、复核结果,是必须面对的现实,也是我们每个受害者的义务,我们需要具备足够的耐心和耐性;若多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诉,直到我们大家都信服、接受为止。

没有足够的耐心和耐性,不相信、不信任法律,不会使用、利用法律*器武**和法律条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就不要空谈维权两个字。

二、《探鸟快递柜案》中所有的“独家代理合同”都是无效合同、诈骗合同,是具备民事法律行为和涉嫌刑事犯罪共同法律行为,法律解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探鸟快递柜案》中,无中生有,根本没有自主研发的任何产品,同样也没有任何的探鸟智能快递柜产品及其项目,没有任何的资格进行产品项目独家代理招商,属于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因此所产生的任何独家代理合同及附加协议及其内容都属于无效合同、诈骗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探鸟快递柜案》中,冒充菜鸟驿站高管虚假宣传,54个重复区域签订独家代理合同,“独家代理”荡然无存,足以证明其行为属于欺诈、诈骗手段,其合同的本质是无效合同、诈骗合同。

2、《探鸟快递柜案》中,所谓的“十年自主研发的探鸟智能快递柜”产品,只不过是其从各快递柜生产厂家购买过来换了一个“探鸟”商标的用以实施涉嫌诈骗洗钱的道具和工具而已;在案件中,公司除了拥有“探鸟商标”以外,其本身根本没有任何自主研发和生产的任何产品,所谓的“探鸟智能快递柜产品和项目”是以欺诈、诈骗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刑事法律行为,其合同的性质属于无效合同、诈骗合同。

3、《探鸟快递柜案》中,公司及其幕后伪造的虚假宣传探鸟智能快递柜产品及项目视频宣传广告,与“阿里巴巴、菜鸟驿站、四通一达(三通一达)等全国各主流快递公司”等知名企业根本没有任何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更没有任何的快递资源网;环球中心其公司办公现场的所有的宣传广告商标及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挂图都是自制伪造的、虚假的,独家代理合同及附加协议中的免费“快递对接”服务合同条款名存实亡,其根本没有任何能力去履行该项合同义务,其行为属于欺诈、诈骗手段,其合同的性质是无效合同、诈骗合同。

4、《探鸟快递柜案》中,公司早就人去楼空、公司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对公账户资金余额为零已经5个月,所有涉案人员集体藏匿、逃匿,案中所谓老板张海军手机号码及微信注销失联、隐匿、畏罪卷款潜逃;其公司没有任何的正规财会账目、审核、申报,公司账户中早就根本没有余额可以用于探鸟智能快递柜项目运转;真正的老板及幕后消声遗迹,所有的事实和迹象都证明了以欺诈、诈骗手段实施的民事与刑事共同法律行为。所签订的任何合同,其合同的性质是无效合同、诈骗合同。

三、综上所述,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中所有的《独家代理销售合作协议》及《附加协议合同附件》和《合作协议及附加协议解除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诈骗合同,是以欺诈、诈骗手段实施的民事与刑事共同法律行为;无效合同又何来的合同过期。

《探鸟快递柜案》的民事诉讼部分,重心应该放在合同无效,同时追究刑事法律责任,而不是单纯的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缔约过失等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