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牌买车牌是违法行为吗#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生活工作的人们如果想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机动车牌,只能通过司法拍卖或者摇号两种方式:前者拍卖存量不足、价格动辄数万甚至数十万;后者迟迟摇不到号,只能无奈搁置买车计划。从车管所获得一块机动车牌,本是没有任何市场价值的行政许可行为,然而经过“*市黑**”的转手交易,却变成了“明码标价”的有形资产——随着北上广限号政策的实施,很多人想买车但又没有车牌,这形成了巨大的市场错位,于是很多的中介平台如雨后春笋一般,逐渐开展车牌租赁、车牌转出等业务。车牌的租赁和买卖产生了诸多的行政、民事法律问题,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刘某欲在北京购买机动车,但是一直未抽取到车牌号,于是找到拥有闲置北京籍机动车车牌号的廖某,并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车牌号使用合同》,约定刘某以自有资金购买机动车,廖某向刘某提供廖某身份证号注册的机动车牌号使用期,期限为无期限,同时廖某向刘某一次性收取牌号使用费人民币5万元。
2019年1月,廖某因与他人发生借贷纠纷,法院对在廖某名下但是刘某实际占有的车辆进行强制执行,后廖某还款,法院执行终结。2019年7月刘某将廖某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廖某返还牌照使用费。
庭审中,廖某辩称其已按照二者签订《合同》中的约定将车牌号无期限出租给刘某,刘某支付了价款,也使用了2年。交易已经完成,自己不存在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与刘某签订的《车牌号使用合同》,合同目的是为了租赁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进行使用,扰乱了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时《民法典》未出台)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条款的规定,因此,双方签署的《车牌号使用合同》无效。廖某应将车牌使用费5万元返还给刘某,刘某应尽快办理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
【律师释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法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租赁、买卖车牌本质上是出*国卖**家的行政许可,以换取金钱以及其他利益的行为,而行政许可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恪守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和的保护公平竞争的公平性。在限牌城市出租、买卖车牌不仅违反了当地的行政法规、造成了不公平的恶性竞争,也扰乱了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出租、买卖车牌并不属于民法自治的范畴,而是违法行为。
同时,租赁、买卖车牌并未在实际上产生车辆所有权的转移,这导致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在权利外观方面极易出现纠纷和混淆,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租人而言,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大部分情况由车辆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上述规定存在例外——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车辆的驾驶员存在醉驾、毒驾或者无证驾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责任。同时,当出租人想要自己购买车辆或者租赁期间已满,向承租人要求收回车牌,但是承租人拒不返还的情况发生时。由于承租人购买的机动车属于合法占有,出租人并不能使用私力救济强行取回。即便诉至法院,法院也往往会判决合同无效,甚至要求出租人将租金返还。这些问题无疑都加大了出租人的风险。
而承租人并非车辆的登记人,机动车的行驶证、登记证书仍属于出租人。如果出租人进行车辆抵押,不需要向承租人索要车辆,仅需要使用自己名下的相关证件办理即可。第三人可基于合法有效的证件,证明自己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属于善意相对人,从而对抗承租人的合法占有。如果出租人的债务无法清偿,这就可能会导致案涉车辆被查封,届时承租人不仅要面对财产的损失,甚至要承担冗杂的诉累。
车牌租赁、买卖的黑色市场是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与民法自治互相冲突矛盾的产物。政府监管部门既要考虑到群众的出行需求,又要应对环境问题、防止交通混乱,从而制定更加合理的政策。群众也应该提高法律意识,注意规避因车牌

租赁、买卖导致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