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曝光了哪些食品 (315消费者权益日曝光餐饮问题)

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李某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某购物超市买到过期食品,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购物超市退货退款并进行赔偿,他的要求能够得到支持吗?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原告李某在被告某购物超市购买两瓶某一品牌芒果酒,总价款59.6元,生产日期均为2019年6月,保质期3年。购买时已过期,李某遂将该购物超市诉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被告销售过期食品,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被告应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判决: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某购物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李某货款59.6元,并赔偿原告1000元。

法官说法

315保护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315消费者权益食品合集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保障食品的食用安全,我国食品安全法将标明食品保质期作为食品安全标准之一,食品只能在保质期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就不再属于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的销售者同意购买,也不能再向其销售。如果您买到了过期食品,请及时向销售者反映退换或者要求赔偿,如协商不成,请向消费者协会(12315)投诉,经消费者协会处理仍不满意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文:孙世庆

编辑:文倩

【免责声明】独角新闻未标有“来源:独角新闻”或“独角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等稿件均为转载稿。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独角新闻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如有侵权及职业道德监督电话请联系 独角新闻:19123038780(微信同号)

全国各县市区如需商务合作请联系 田先生:18698678800(微信同号)

大连市新闻爆料请联系 晋主任:13904286277(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