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直接租赁
1直租的三大优势
直租一直是融资租赁业务的热点,也是大家公认的业务发展方向。随着大众用户消费观念的转变和“以租代购”概念的兴起,很多融资租赁公司把自己从回租业务中实际上只提供融资的属性,转变为直租业务模式的“融物+资产管理的属性”。
相比交易结构更为复杂的“售后回租”,汽车直租模式有以下优点:
一是风控优势。直租模式下,车辆登记在租赁公司名下,如果承租人出现逾期等违约现象,租赁公司能更方便地取回车辆并进行再处置;同时,承租人很难将车辆抵押或者转卖,对防范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也大有裨益。
二是盈利优势。直租模式下,租赁公司除了收取金融利息费(回租的主要盈利渠道)外,还可以赚取汽车批发零售差价、装饰利润、保险返点等多重收益。此外,购置税、保险等车外费用都可以计入总租金中,同样可被分期支付,承租人提车时需要负担的首付压力更小。
三是用户体验优势。直租模式下,租赁公司能为承租人提供更多分期选择,例如互联网汽车直租平台一般将直租期限设为一年,一年后客户可以选择停租还车、换车续租、一次性买断车辆残值或继续分期购车等多种方式。
此外,由于车辆的登记权利人为直租公司,一旦车辆遭遇车损风险,会由直租公司承担并处理,所以承租人更倾向于租车使用。
不过,直租非常考验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以及为客户提供综合用车、养车、换车等一系列服务能力。直租相比于回租业务,对整个经营团队的构成要求更高。业务团队中不仅需要懂汽车金融的人才,更需要具备懂汽车销售,懂售后服务,懂残值评估,懂保险理赔,懂用车服务,懂二手车销售、懂市场营销等一系列人才。而目前市场的现状是,尚没有哪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具备全面运营直租的能力,都还是处于尝试和培育市场阶段。这就是为什么直租业务不会像回租业务那样能够在很短时间内快速发展的原因。
2直租模式中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关于直租模式中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仅在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麻**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因此,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只要对事故发生无过错的,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02
汽车售后回租
1概念解读
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价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模式。

2回租模式的合法性依据
中国银监会在2007年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并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经营规则进行了规范。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该司法解释的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间接的将售后回租业务纳入到了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之中,也间接承认了售后回租业务的合法性。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款贷**服务缴纳增值税”,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正式被纳入到*款贷**业务之中。
03
库存融资
1
库存融资模式解读
库存融资,指汽车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或经销商提供的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包括对经销商的库存融资和对汽车营运机构及用户的消费信贷或融资租赁。有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1:厂商银三方银行承兑模式(银行主导)
这种模式在新车库存融租领域占据了主导地位。汽车生产厂商(主机厂)利用自己的资金渠道优势和厂商信用,从银行获取业务额度,并向银行推荐使用额度的经销商名单及分割的额度;银行审批通过后与汽车生产厂商和经销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协议项下经销商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提出资金使用需求;银行在接到汽车生产厂商的担保承诺函,同时收到经销商缴纳的保证金后,向经销商放贷。
基本步骤:
1、经销商在银行开立保证金帐户;
2、经销商向银行申请开出收款人为汽车生产厂商的银行承兑汇票;
3、汽车生产厂商向经销商交付等值汽车产品,并将车辆合格证质押给银行;
4、经销商向银行分批次存入资金,银行返还给相应数量的车辆合格证;
5、如经销商未能按期兑付银行承兑汇票,汽车生产厂商回购质押在银行处的车辆合格证。
模式2:经销商随卖随还,按天计息
流程:资金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经销商一定的循环授薪额度,经销商卖出车辆后立即向资金方还款,并在有购车需要时又从资金方处申请资金,如此循环。
典型案例:2008年6月,众义达汇福公司作为一汽大众销售公司的特许经销商,向大众汽车金融公司申请继续使用经销商采购车辆的*款贷**额度,经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审批,给予4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众义达集团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何连义为给上述*款贷**提供担保。众义达汇福公司和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循环授信协议和相关文件。循环授信协议约定:大众汽车金融公司给予众义达汇福公司4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众义达汇福公司可在授信额度下从大众汽车金融公司提款向一汽大众汽车公司购买车辆(融资车辆)。众义达汇福公司在*款贷**偿还前应将融资车辆存放在循环授信协议约定的指定地点,在融资车辆移出指定地点或出售时应立即还款,但最迟不得晚于提款发放后的180天。该授信额度可以在授信期限内循环使用。
模式3:库存稳定,到期还本模式
这也是融租租赁公司最常见的业务模式,即保持库存的车辆价值不变,一旦库存车辆卖出,就要以同等价值的车辆填补进去,以保证库存稳定。在这种模式下,经销商不必卖出一台车就向资金方归还款项,只需按月支付利息,在合同到期的最后一个月一次性归还本金即可。
以我们的一家顾问单位(A公司)为例:某经销商现有库存二手车20台,价值500万元,因经营周转需要,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将20台车的所有权转移给A公司,并存放于指定车库;A公司向经销商发放融资款500万元,期限为3个月;经销商前两个月每个月以租金的形式支付利息2万元,第三个月时支付租金502万元(2万当月利息和500万本金)。在约定期限内,经销商卖出一台车的同时,需要向车库内再放入一台不低于同等价值的车辆。
2
常见法律风险及律师建议
库存融资因为数量大,一出事所带来的损失也很大。我们列举了常见的风险点:
1、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的风险
库存融资相当于是做质押车,质押车就不能体现融资租赁的核心——“租”,就很容易被认定为是车抵贷。车抵贷不在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内,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30条之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执照的处罚。不过,融资租赁公司超越一般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2、车辆被盗抢的风险。
前面提到的众义达汇福公司案例中,事后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库存核查员在对众义达汇福公司库存地点进行库存盘点时,发现在循环授信协议项下提款采购的364辆汽车中,仅有80辆存放在指定地点,其他车辆不知所踪,相应*款贷**也未偿还。后查明,是大众金融公司盘点人员,接受了经销的好处,没有将真实库存信息向大众金融公司反馈。
3、因库存融资具有规模性,承租人欺诈、诈骗时,产生的损失也是规模性的。
案例:某物流公司因购买车辆的融资需要,陆续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39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融租公司向物流公司购买相应型号、数量的车辆,并向其发放融资款;融租公司购买车辆后,取得车辆所有权,并出租给物流公司使用,物流公司定期向融租公司支付租金;因双方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为保障融租公司的合法权益,物流公司将车辆抵押给融租公司,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物流公司应向融租公司交付了车辆的所有权利凭证,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保险单等。物流公司共计获得融租公司发放的融资款1600万元。事后,融租公司发现:物流公司用于融资的56辆车,其中51辆车并不存在,且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保险单均为伪造件,另5辆车虽真实存在,但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抵押登记信息均为后期伪造。
律师建议:对于库存融资的贷前风控,一定要重视。在签订合同、查验车辆、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公司一定要派人前往现场,或者通过视频监督验车、抵押环节。
04
委托租赁和转租赁
1概念解读
委托租赁:是指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转租赁: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
2经营范围如何写
问
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加“委托租赁”或“转租赁”字样?
答:《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都包括“融资租赁业务”,这里的融资租赁业务,已经包括委托租赁、转租赁在内的业务模式了,因此,不需要在经营范围中加入“委托租赁”或“转租赁”的字样。
3行业准入
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委托租赁、转租赁)只有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非融资租赁公司无法直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可以通过委托租赁、转租赁的方式。即非融资租赁公司将资产委托给融资租赁公司,由融资租赁公司将该资产租赁给其指定的承租人;或非融资租赁公司将资产出租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再将该资产转租给承租人。在这种模式下,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是固定的,委托人是非融资租赁公司,受托人是融资租赁公司。
如果反过来,融资租赁公司将资产委托给非融资租赁公司,由非融资租赁公司出租给承租人,那么非融资租赁公司相当于直接开展了融资租赁业务,属于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因为,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将资产委托给非融资租赁公司,而不能将他的经营范围也委托,经营范围是法定的,非融资租赁公司不会因为有了经营范围的委托,就能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问
不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主体是否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答:未被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仍可从事融资租赁,但是合法不合规。
根据法发【199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1.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超范围经营签订的融资租赁业务合同无效。但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该解释取消了法发【1996】19号“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条款,宣布法发【1996】19号同时废止。因此,从法院层面来讲,只要符合合同要件,未被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仍可从事融资租赁。法院认为,即使签的融资租赁合同实际的权利义务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也不应一律认定为无效,而应当根据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的性质及效力,并据此确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此外,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合同,受《合同法》约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超越经营范围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属不属于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显然,银监会或商务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级上不足以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合同有效。
但违反银监会及商务部监管规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仍属违规经营,有权部门仍可依照部门规章进行监管、纠正违规乃至处罚。
05
乘用车和商用车之分
1
两种车的定义及行业现状
乘用车指我们通常所说的汽车、私家车,主要是用来载运乘客、随身行李和一些临时物品,座位数最多只有9座(包含了驾驶员座位),商务车、小型客车在类别划分上属于乘用车。含SUV、MPV、赛车及家用皮卡等。
商用车即为了商业活动而设计的车辆,主要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因此像载货汽车、9座以上的客车、半挂牵引车、客车非完整车辆和货车非完整车辆都属于商用车。
在整个汽车金融领域里面,乘用车跟商用车是两个比较大的分类。现在做汽车融资租赁的,大部分是指的是乘用车,出名一些的平台包括先锋太盟、花生好车、弹个车等等。而在商用车领域,可能只有狮桥大家听得比较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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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融资租赁模式及优势
(1)商用车融资租赁模式
乘用车领域融资租赁既有直租也有回租,然而在商用车领域,回租占绝对地位。造成这一点的原因在于,商用车与乘用车不同,商用车是生产资料,并且受制于很多行业的管控,比如客车领域有运管处的牌照发放、重卡车运输公司同样需要申请资质和牌照管理等等。所以在商用车领域,很多时候无法采用直租模式,尤其在客车领域,基本上百分百都是回租,因为不管公交还是旅游,租赁公司都没办法获得合规的运营牌照。虽然现在有的租赁公司会自建运输平台,但也仅限于重卡领域,而像其他比如公交运营平台,租赁公司是没有办法自建的。所以说回租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是商用车领域很重要的一种融资租赁模式。
除了回租模式外,库存融资也是商用车领域一个比较突出的一个业务模式,就是基于厂商回购担保项下的融资租赁模式。这个在乘用车领域可能比较少见,但是在商用车领域,这是一个绝对占主流的模式。这个模式的好处就是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讲,它可以以较少的人力获得较高的市场覆盖率、较高的资产管控率和收益率;同时由于厂商提供回购担保,对于风控的把握也比较好。
(2)商用车融资租赁的优势
1. 收益率相对乘用车较高
商用车实质上是一个生产运营的工具,作为一个自偿性的固定资产,收益水平在签订售后回租合同时能够大致评估,所以商用车的融资收益率明显高于乘用车。
2. 担保能力强
前文也提到了,商用车库存融资一般有厂商提供回购担保。而在回租领域,由于商用车背后基本都存在一个运营公司,即便是散户也通常会选择挂靠在一个公司平台,融资租赁公司在签署回租合同时通常也会要求挂靠公司提供担保。
3. 催收风险比较小
商用车催收与乘用车收车的最大的区别是,基本上不存在找不到车的可能性。首先商用车很少碰到改牌照或*牌套**等情况,其次由于商用车是生产资料,只有运作起来才能赚钱,所以承租人躲起来逃债的风险也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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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融资租赁的律师建议
1. 提前了解当地抵押登记政策、增加担保方式
虽然不管是库存融资还是售后回租,只要是涉及车辆抵押的,律师都建议办理车辆抵押登记,但是在实操中可能会涉及,比如上海一天一个公司也就办两台车辆抵押登记,这种方案在乘用车领域不是问题,但是在商用车领域,尤其是库存融资,可能一次交易就涉及十几台甚至上百台车辆,此时办理抵押登记可能会耗时比较长。包括有些区域对于外地的商用车租赁,是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那么这时就会涉及到底要不要办抵押登记,是不是一定要抵押后再放款的问题了。
所以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准备做商用车业务之前务必做好尽调工作,了解当地的抵押登记政策。同时对于担保方式可以结合人保及保证金,避免因车辆抵押行不通时债权没有保障。
2. 审查营运资质和经营经历
商用车资产品质好、逾期率低,是因为车主是靠车吃饭的,比如车主挂靠在物流公司下面,通过跑运输赚钱,如果逾期,车辆被执行了,车主就没有赚钱的工具了。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做商用车融资业务的时候,要区分车主是否将车辆用于营运,在合同签订前要审查车主的营运资质、经营经历及规模。
3. 合同面签、核查身份
融资租赁合同、挂靠合同、担保合同必须面签,或者有视频记录。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中,一般要求挂靠单位承担担保责任,有可能碰到车主伪造、私刻挂靠单位公章,在担保合同上以挂靠单位名义盖章,时候融资租赁公司就不能向挂靠单位主张担保责任了。因此,我们建议,合同一定要面签,同时对于挂靠单位一方的身份也要核查。
来源: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