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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商追求合同权利义务的绝对平等项目管理培训。
问题的提出依旧源自于工程分包合同。现实环境中,拟定合同条件的权利往往掌握在供求关系链条的上游,建筑领域亦不例外,并更显突出。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分包商往往会对总包商提供的分包合同条款提出质疑,即分包合同的条款太过于苛刻,或与总包合同条件相比,明显不平等。
总包商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做出相应的妥协,以体现合同地位平等和大企业“强不欺弱”的风范!
平等背后所掩饰的不平等。
但现实中,我们很少能看到分包商会因为苛刻的合同条件而受到制裁,不是因为分包商的履约质量高,而是总包商的制裁往往很难奏效。
举个例子说,分包合同约定:若分包商未能够实现任一节点工期,总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退场,退场前不予办理结算。看似合同条件天衣无缝,可实际上,总包商根本没有办法让分包商及时退场,而总包商对业主的工期承诺又必须兑现,在这种前压后逼的局面下,总包商往往会低头妥协,或高价结算清场,或许诺以更高的价格、更好的付款条件让其继续履行合同。
还比如说,总包合同约定: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的1/‰承担违约责任,分包合同也将工期违约金约定为合同总价的1/‰。看似责任相等,实际却大相径庭,因为总分包合同标的额差距甚远,责任大小亦是不同。
再比如说,总包合同约定的进度付款比例为95%,分包商即也要求分包合同进度付款比例为95%,看似公平了,可实质上却是大大相反。因为我们知道,分包商看似只获得了95%的付款比例,可通过过程中虚增报量、以总包商名义产生债务等手段,最终获得的有可能是100%甚至更多。如果事后再让其退还多拿的部分或追究其某项违约责任,基于分包商缺乏固定资产和其它显形资产,极易于逃债,只怕是打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
而作为总承包商,企业资产规模较大,即使拿到了120%的工程款,对于业主来说也是无风险的。综合三例,道理很简单,总分包双方承担的责任、偿债能力、信誉关注度都有天壤之别。总包商出具一份信誉承诺就可以达到保证履约的效果,但同样的承诺出自分包商很可能毫无实质性保障作用。
所以,只有在合同约定极富惩罚性的违约条款并要求分包商缴纳适当额度的保证金,才能最终换取双方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地位平等!
过剩保护“弱者”利益,工程承包市场势必畸形。
正是由于总分包商之间签约地位的不平等,政府部门开始关注“弱者”的利益。其中最为典型的事例就是,工程分包单位拖欠民工工资时,总包商需先行垫付,而工程分包单位却并不会因拖欠而遭到任何的制裁。
近二年来,全国范围内聚众围堵总包商索要“民工工资”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我国的民工队伍体现出空前的“团结”与“热忱”。所有的业内人士都明白,这是众多利益相关的工程分包商精心策划的杰作,即便总包商付款比例达到90%,民工工资也照样会被“拖欠”,而聚众索薪者中是否都是被拖欠工资的民工,无疑是一个永远不会有答案的“迷”。项目管理者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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