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处理
1、A公司购入了5000元购物卡,取得了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
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元
2、B公司用购物卡给员工发放过年福利,10个员工,每人1000元的购物卡。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3、C公司用买的购物卡给送给客户。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4、D公司用买的购物卡在产品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
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5、E公司用买的购物卡购买办公用品,取得办公用品清单。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政策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作者简介:
王佳,女,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助理。参与多家大中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