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上篇探讨了《民法典》租赁合同中转租合同的效力,关于转租涉及的税收筹划思路,下文试以一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某房地产公司将一大型物业出租给多家商户经营,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若合同约定每年租金约40万元,该公司是否只能按40万元的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否有其他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法?
筹划思路
首先,该房地产公司可将该物业统一出租给关联商业管理公司,约定每年租金30万元;
然后,商业管理公司再将该物业转租给商户经营,获得租金收入40万元。
由于转租行为不缴纳房产税,因此房地产公司可以少缴纳10万元金额所对应的房产税。关联商业管理公司以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统一承租,解释起来具有合理性。
税收解析
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涉及的主要税种如下表所示:

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税率分为:
a.从价计征(经营自用),应纳税额为房屋计税余值的1.2%;
b.从租计征(出租),应纳税额为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的12%;
c.就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而言,不区分用途,按4%税率征收。
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可以划分为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大类,共13个税目。值得一提的是,只有列明的10种经济合同(如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等)才缴纳印花税,如法律咨询合同、财务顾问合同不在其列,不贴印花。
笔者在 审查顾问单位的合同时,经常发现房屋租赁合同中涉及免租期条款的约定。关于免租期,尤其针对产权人为出租方的情形,如果未事先进行税务筹划,出租方那可是妥妥地为国家税收多做贡献。
笔者还注意到,大多数企业购销合同中的合同金额为价税合计金额,导致企业多缴印花税而不自知。下文也简单举例分析:
【案例2】2019年甲公司将自有的闲置厂房租赁给乙公司,租赁期10年,每年租金120万元。合同约定免租期3个月。免租期内无租金收入,甲公司需要缴纳哪些税?有哪些涉税要点可进行筹划?
筹划思路
房产税方面,可将合同中的免租期视为折扣,修改合同,取消免租期,将9个月的租金摊入到12个月中。这样原本在免租期内按照房产原值缴纳的房产税则无需缴纳。
印花税方面,将合同金额与增值税分开注明,可以少缴印花税。
税收解析
一、免租期内,甲公司要缴纳哪些税?
1、不缴纳增值税。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
2、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国税函【2008】875号)
3、缴纳房产税。对租房房产, 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财税【2010】121号)
二、少缴印花税的“小妙招”
在案例2中,如果合同仅约定“每年租金120万元”,则印花税应按整个合同租赁期的租金收入即1200万元作为缴纳基数,租赁合同印花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
但如果将合同金额修改为“每年不含税金额109.09万元,增值税10.91万元,价税合计120万元/年”,则缴纳印花税的基数为1090.9万元,比1200万元的缴税基数降低了一百多万元。
政策依据:国税局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明确“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建议
节税的起点源自合同。关于租赁合同中的相关涉税要点、发票等问题,建议合同条款如下设计:
1、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免租期的,如果从出租方(也是房产所有权人)角度考虑, 建议在合同中取消免租条款,将实际租金摊销到一年中,可以少缴纳房产税。
2、 将租赁合同中的合同价款总额, 按照价税分离金额分列,印花税则按所列出的合同金额计征,否则按照合同价税合计总额缴纳。
此外,只要涉及到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如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等,本条建议均适用。
3、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类型、发票交付与付款的关联性、发生退货时的发票处理义务,以及未交付符合要求的发票应承担违约责任等,建议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综上,笔者认为,在合同订立时,应具备税法思维,兼顾法律风险防范和税收筹划,可以做到在合规的基础上,合法降低税负成本。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