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费者投诉反映,在上海一家加拿大鹅门店花一万多元买了一件羽绒服,却被要求签署“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的“霸王条款”,以至于这件有明显质量问题的羽绒服经过多次沟通仍无法退换。

虽然迫于舆论以及官方约谈的压力,加拿大鹅发表声明,引发争议的“条款”含义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产品可以退货退款。”但是,此事件给消费者带来的负面影响依然难平。
任何公司、任何品牌,在消费者面前都没有特权。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到了更多的重视。每年的315晚会,受到大家广泛关注,就是因为现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太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很早之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明确提出的。
不知道是谁给了加拿大鹅这么大的底气。消费者退换货,本来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加拿大鹅的霸王条款,在中国行不通、办不成,只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新才略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格式条款”无效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很显然,符合条件的退货退款是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中国大陆门店不得退货”的条款当属于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该条款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合理地免除了商家的主要义务,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故而是无效条款,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新才略律师建议:
加拿大鹅《更换条款》约定是“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款”,如果店员解读为门店售出就不能退货,则是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依法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也有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显然,店员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