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期间转账如何界定赠与 (恋爱期间借贷还是赠与)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份,张某男通过网络与陈某女相识,不久二人便确定恋爱关系,二人并未共同生活,在恋爱期间张某男通过使用微信转账或发红包的方式共向陈某女转账96322元,其中1万元的转账有2笔,合计2万元;5千元的转账有8笔,合计4万元;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有11笔,合计16884元,1千元以下的有28笔,合计19438元,上述款项中包含多笔代表特殊意义的“520、1314、666、888、999”及在款项中备注爱意等文字的内容有30笔合计26322元。

陈某女还唆使张某男通过支付宝在借呗上借款3万元,并约定该3万元借款由陈某女实际使用,陈某女按借呗每月的还款期限按时偿还,张某男在借呗款项到账后将上述3万元转至陈某女的支付宝账号中。

2022年1月份二人分手,张某男要求陈某女返还上述借款,陈某女对上述金额予以认可,但主张微信中代表特殊含义的转账或者红包是张某男赠与给自己的,余下的款项和支付宝转账的3万元在是恋爱期间张某男为讨好自己让自己用于购买礼物使用的,因此上述款项是赠与不是借贷。

【以案说法】

本案中在没有借条时,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形下,张某男与陈某女在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是赠与还是借贷?

1、本案要区分赠与和借贷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张某男在进行转账或红包时的真时的意思表示。通常来讲,在双方恋爱期间对于在特殊的日子如情人节、对方生日或者发送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款项如1314元、520元、888元、666元、999元,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通常都会认定为表达爱意或者祝福,根据生活经验可以推知发送红包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借款而是赠与。故此,张某男通过微信红包或者转账的方式转给陈某女具有特殊日期或者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共计26322元是赠与行为,因此无法要求陈某女返还。

2、根据聊天记录如果对方在聊天过程中明确提到借钱的事,如 “你借给我钱”“或者在事后聊天中对方认可之前的转账为借款”或者对方讲某某元钱我过段时间给你等字样的话,那么就可以认定该笔转账为借款,是可以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本案中张某男向法院提交了与陈某女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载明陈某女明确表示张某男通过支付宝所转的3万元是陈某女向张某男的借款,因此该3万元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陈某女应当予以偿还。

3、微信红包和转账时的日期不具有特殊含义或者特殊意义的金额,那么该款项属于借贷还是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陈某女虽称张某男支付上述款项的行为系自愿赠与,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佐证。对于张某男通过微信转账或红包的方式给予陈某女不具有特殊日期或者特殊意义的款项,根据张某男提交法院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二人在分手后张某男曾多次向陈某女催还款项,并向陈某女出具账单明细,陈某女对张某男出具的账单明细予以确认,因此,经陈某女所确认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借贷,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陈某女应当予以偿还。

不具有特殊意义或者特殊金额的红包或转账,就一定能认定是民间借贷了吗? 不一定!!!!!!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男转给陈某女不具有特殊含义及特殊意义金额的款项之所以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是因为张某男向法院提交的与陈某女之间微信聊天记录载明陈某女明确认可了张某男向其发送的账单明细,并对账单予以确认,所以才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双方互赠一些礼物符合一般社会常理,对于既无特殊日期、也无特殊含义的数额是无法直接认定为具有借贷关系的,正是因为双方之间属于恋人关系因此不能排除双方的金钱往来可能是产生于二人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在产生纠纷时,主张借贷关系的一方负有更为严格的举证证明责任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

特别建议:

在恋爱期间如果有大额转账,一定要留好相关证据。特别是在通过使用电子支付方式转账时可以备注款项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