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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从一家跨境电商平台网购了2罐婴幼儿奶粉,收到后发现标签、配料不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可否向海关举报这些问题?
答: 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电子化通信手段促成交易(交易询价、谈判磋商、缔结合同、履行合同等),并通过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国际商务活动,在前述商务活动中的交易主体、监管主体众多,出现相应的问题应当依据具体领域的法律规则予以解决。
在跨境电商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海关承担的具体职责主要集中于进出口手续办理领域的监管内容。根据《海关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等法律规范,海关对跨境电商领域食品进出口的监管集中在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等方面,监管的重要目的在于确保跨境电商的交易主体及参与主体交易的商品是零售商品,而非传统贸易下的货物,并不具有对该模式下交易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职责。个人网购消费者如遇食品安全问题,因上述食品交易发生在境内关外,并不属于海关的监管职责范围,应当向其他有权主体举报。

附:1.相关生效判决摘录
薛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审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京行终4038号)
“本案中,薛帅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所购商品是境外食品“澳洲LifeSpace婴幼儿益生菌粉60g”,交易渠道是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麦乐购进口母婴商城”进行跨境交易,订单性质为保税区订单。因此,薛帅的涉案交易行为属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性质。从海关法、《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事宜的公告》(2014年第56号)以及现行有效的《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26号)相关规定可知,本案中,海关对跨境电商进口食品的监管集中在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物流监控等方面。在通关管理环节,仅要求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提交交易、支付、物流等信息,在税收征管、物流监控等方面,亦无针对涉案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管的职责,故薛帅所举报的事项不属于海关监管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