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纳税的条件 (单独缴税和综合缴税)

经营所得(做生意赚的钱)

  1.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及其他有偿服务取得的所得
  3.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投资赚的钱)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其中利息包括存款利息、*款贷**利息和各种债券利息。除国债和国家金融债券利息外,其他均应依法缴纳个税。

特殊事例一: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房产等财产性支出,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税。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年度内,投资者向企业的借款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该借款可视为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税。

特殊事例二: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所有权转入股东个人名下,视为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税。由于该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出租赚的钱)

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财产转租收入,依照“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税。

财产转让所得(出让赚的钱)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其中股票转让所得,自1997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税。

其他财产转让,应其转让收入额,减除取得时实际支付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

偶然所得(意外赚的钱)

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偶然所得计征的个税,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