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的农历腊月28,情人节的前一天,1988年出生的大学毕业生王大胆(化名),应邀到张美丽(化名)的家中“做客”,当晚就留宿在其家中。第二天张美丽外出工作,留下女儿独自在家。王大胆见女孩年轻貌美就起了色心,意欲强奸。行动前还跑到超市买了一盒安全套。一审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王大胆认为量刑过重,上诉后改判有期徒刑两年。
1、母亲留宿“*狼色**” 女儿惨遭强奸
2018年2月13日晚,农历腊月28,还有2天就是农历新年。家住湖南省长沙市的王大胆应张美丽的邀请,来到其家中 “做客”,当晚就留宿在了其家中。
第二天一早,王美丽外出工作上班,家中就只剩下17周岁的女儿张囡囡(化名)和王大胆。“色胆包天”的王大胆对朋友的女儿打起了歪主意,文明点的说法,就是“产生了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随后,王大胆借着外出买东西的机会,买了一盒安全套藏在身上,返回了王美丽的住处。

当日下午2点左右,农历新年的前一天,张囡囡闲来无聊,正坐在电脑桌前上网。不料,母亲的“朋友”王大胆经对自己进行抚摸挑逗,张囡囡一下子吓坏了,镇静之后大声呵斥王大胆停手。
王大胆此时已经被*欲色**冲昏了头脑,他见张囡囡不服从,就仗着自己身体的优势,强行将张囡囡压在身下,不顾张囡囡的激烈反抗,强行抚摸张囡囡的阴部和乳房。
在此过程中,张囡囡一直奋力反抗,将王大胆的脸部和眼部抓伤,并趁机拨打电话报警,在报警成功后,自己才终于逃脱王大胆的魔掌。事发后的4点左右,逃离现场的王大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一审当庭否认犯罪事实 法院依法不认定为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王大胆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张囡囡人民币10800元,已由被害人张囡囡的母亲领取,并表示对被告人王大胆谅解。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大胆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力暴**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处罚。被告人王大胆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中王大胆的辩护人给出王大胆应当认定为猥亵妇女罪的辩护意见,法院未采纳。法院认为,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及被告人王大胆的多次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被告人王大胆主观上有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并进而采取了购买避孕套的积极行为,在挑逗过程中遭到被害人的拒绝后,实施了强行将被害人压倒、用手压制被害人并强行抚摸被害人性器官等*力暴**手段,被害人在此过程中进行了明显的反抗和挣脱,被告人王大胆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案发后,王大胆虽然主动投案,但当庭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辩解不仅仅是只对罪名的否认,还当庭翻供否认了其主观犯意和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最终以强奸罪判处王大胆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3、称家境贫寒 姐姐精神病 上诉请求从宽处理
一审判决后,王大胆上诉至长沙市中院,对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强奸罪的定性不再持任何异议,真诚认罪悔罪。但表示其家境贫寒,姐姐是精神病人。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长沙中院经审理查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认定本案事实的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其所列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王大胆在二审提交的*过书悔**中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大胆违背妇女意志,采取*力暴**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王大胆犯罪后自动投案,但其在一审过程中对其犯罪动机和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依法不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在二审中上诉人王大胆能够充分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质,主动向本院出具*过书悔**,对自己的犯罪动机和犯罪事实再次做了如实供述,真诚认罪,确有悔罪表现。
鉴于上诉人王大胆的犯罪行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质损害,在遭到被害人反抗后尚能被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其亲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在二审期间能主动认罪悔罪,有值得教育挽救的现实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再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因为二审中出现新情况,本院依法予以改判。认定王大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内容信息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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